发票领用引导及所需资料!
2022-10-18 17:09
【事项名称】
税票派发
【事宜叙述】
对已办理税票核定经营者,在认定范畴内向型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领税票。
本事宜为国税局、地税局通用性业务流程。
【审理单位】
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办税大厅(场地)
详细地址: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办税大厅(场地),详细地址可以从全国各地税务行政机关官网查询,或拨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看。
联系方式:可以从全国各地税务行政机关官网查询,或拨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看。
【办理时限】
(一)经营者办理时限
无实际办理时限规定。
(二)税务行政机关办理时限
申报资料完整、合乎法律规定方式的及时受理。
【办理手续】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令第37号)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实行增值发票系统更新版相关问题的通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4年第73号)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全面实施增值发票系统更新版相关问题的通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年第19号)
【申领税票引导】
经营者可向税务局申请办理申领税票,依照业务流程产生状况自主出具应用税票。
1、申领增值发票
第一步:带上以下材料,前去【三楼自助办税一体机】实际操作得到《企业购票信息凭证》发票:
(1)《发票领用簿》
(2)税控盘或控税盘
第二步:凭《企业购票信息凭证》发票到【三楼自助购票机领票对话框】领到实体票
2、申领通用发票
带上以下材料,前去【三楼税票供售对话框】申领通用性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
(1)《发票领用簿》
(2)税务报到证团本正本 或 “一照一码”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购票员身份证件验原件
【温馨提醒】
经营者获得载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在做完填补数据采集后,可替代税务备案办理证件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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