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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付款未收回的能否做为坏账损失申请办理销账

2022-10-21 17:10

其他应付款未收回的能否做为坏账损失申请办理销账

1、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公司经济损失所得的抵扣管理条例>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条要求,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公司有着或是掌控的、用以运营管理主题活动并且与获得应税收入相关的财产,包含现钱、存款、应付及预付款项(包含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库存商品、固资、在建项目、生产经营性生物性资产等非货币资产,及其债权性投资和股份(利益)性项目投资。

上述规定是指“应付及预付款项”并没专指应收帐款,而指应收账款。

2、此外,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国家财政部关于公司资产损失抵扣政策的通知》(税务[2009]57号)第四条要求,公司除贷款类债务以外应收款、预收账款合乎以下条件之一的,扣减可收回金额后确定的没法收回的应收款、预付款项,可作为坏账在预估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

1)借款人依规宣布破产、关掉、散伙、被吊销,或是被依法销户、吊销执照,其清算财产不够偿还的;

2)债务人死亡,或是依规被宣告死亡、身亡,其资产或是财产不够偿还的;

3)借款人贷款逾期3年及以上未偿还,并有确凿证据证实已乏力偿还债务的;

4)与债权人达到债务重组协议或人民法院准许破产重整计划后,没法追索的;

5)因洪涝灾害、战事等不可抗拒导致不能收回的;

6)国务院令财政局、税务主管机构所规定的学历条件。

因而,企业能够在税前工资做为资产损失扣减的应收账款只要符合非贷款类的债务,并同时符合税务[2009]57号文件第四条上述情况之一者都可,其他应付款如同时符合标准并且不归属于贷款类债务就可以。在开展扣减操作时必须参考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开展审核。

销账其他应付款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

一、事业单位会计规章制度1215其他应付款学科第四款要求:贷款逾期三年及以上、有确凿证据说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付款,按照规定报检审批后给予销账。销账的其他应付款需在备查簿中保存备案。

二、准许单位应该是主管机构和行政机关,这儿应根据全国各地的监管情况及行政机关是不是对主管机构受权,明确主管机构是否存在立即准许的权力,一般情况下是企业将销账的相关资料报监管部门审批,经行政机关审批后销账。

三、备查簿(与帐本同样),在这个帐本中按会计分录及顾客设定明细科目登记,备案销账时长,销账准许的单位,如之后收回的要及时备案,并注明取回时长,什么时候计入大账,计入大账的凭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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