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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清算已开税票但并未具体付款可进成本费吗

2022-10-25 17:51

土增清算已开税票但并未具体付款可进成本费吗?

国土地增值税实施办法要求,对从业房产开发的公司,在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容许按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时需收取的金额和房地产业项目成本总和,加计20%的扣减。因为房产开发成本多种多样,计算非常麻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施土地资源增值税清算时,尤其是加计20%的扣减时,要特别注意。

第一,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时需缴房产契税可记入加计数量。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时付款房产契税的扣减难题,《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土地资源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10〕220号)第五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所收取的房产契税,应视作“按国家统一要求缴纳的相关花费”,记入“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所付款金额”中扣。

第二,装修预算能不能加计预测性而言。《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资源增值税清算管理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销售已家装的房子,其装修预算能够记入房地产业项目成本,做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第三,出让老房准许扣除项目的加计率按每一年加计5%测算。

土地资源增值税清算时会什么成本费不可以加计?

对获得土地资源或房地产业所有权后,未做开发设计即转让,测算其增值率时,不可以加计。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工作的通知》(国税发发[1995]110号)第六条(一)项规定,对获得土地资源或房地产业所有权后,未做开发设计即转让,测算其增值率时,只可以扣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时收取的地价款、缴纳的相关花费,及在出让阶段交纳的税费。

省之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官费、股票基金不可以加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鲁地税局发[2004]33号)第十九条(四)项规定,由省之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官费、股票基金,可视作税费给予扣减。

《江苏地区税务局有关土地增值税相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局规[2012]1号)第五条(五)项1款规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设备外地建设费不可加计,也不当作房产开发花费扣减的计算基数。

土地出让退还款,不可以扣减。

《江苏地区税务局有关土地增值税相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局规[2012]1号)第五条(四)项规定,经营者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所收取的地价款,除以土地增值税时,要以经营者具体付款土地出让(包含中后期补交的土地出让),减掉因转让该宗土地资源政府部门用各种方式付给纳税人经济收益后予以确认。

《辽宁地区税务局有关确立土地资源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局函「2012」92号)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机构获得各种各样方式的退还款,地区税务行政机关在土地资源增值税清算时,其退还款不可以扣减,立即抵减土地成本。

土增清算已开税票但并未具体付款可进成本费吗?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土地增值税是地税,各个地方的税务现行政策又各有不同,有些时候操作模式均是由全国各地自主制订开展的。当然如果你想计算公司的成本,那样最好是事前掌握企业所在地的税务现行政策,若是有什么不懂也可以找不上材料的,能来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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