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价格在汇算清缴时的处理方法
2022-10-25 17:57
以前年度价格在汇算清缴时的处理方法
答:现阶段,针对以前年度获得发票状况,公司有着不同的账务处理方法,其对应的企业所得税解决如下所示:
1.做为待摊费用解决
所得税是依据收付实现制标准抵扣花费,针对冲减贷款利息、水电气等待摊费用,归属于本年度费用,还可以在本年度抵扣,公司特别注意给予冲减费用归属于本年度费用相对应业务流程证实票据。待摊费用当初做纳税调整的,下一年度具体付款时可以从具体付款本年度抵扣。一般接到税票才付钱的(即下一年度支付)可以采取这种行为。
2.先记入成本,接收税票后补上做会计原始凭证
先记入曾经的花费,合乎账务处理的时效性基本原则,但是不能获得税票得话,这一部分花费就不可以在所得的抵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做纳税调整。对纳税年度之后才获得发票,交纳企业所得税分以下情形解决:
(1)在汇算清缴期间获得发票,不用做纳税调整,早已办理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的,可以马上申请办理本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汇算清缴。
(2)在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才获得发票,仍可作为隶属年度的价格在所得的抵扣。当初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自清算缴纳税费之日起三年内找到的,可向税务行政机关规定退回。
3.具体接到税票的时候再进账
面对这种情况,现阶段税收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要求。花费进账年代与开票年代不一致,虽说是时间性差异,严格按照税收法律的需求,上一年度费用不可以在具体进账本年度扣减,但公司出现这样的情况都是客观性原因造成的。
以前年度获得税票进账的政策依据
超越本年度获得税票进账,在税务层面关键危害所得税。因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付款预缴税款,在纳税年度内税票跨月进账,不会影响本年度所得税的计算。对超越本年度获得税票进账,尽管只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危害不一样纳税年度的配制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相关税收法律的需求: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示》(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1年第34号)要求:“
公司本年度所发生的经济成本、花费,由于种种原因未及时获得该成本费、费用合理凭据,公司在预缴税款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目产生额度开展计算;但汇算清缴时,应及时补充给予该成本费、费用合理凭据。
以上就是关于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以前年度价格在汇算清缴时的处理方法具体内容,对于企业发觉之前年度所发生的、根据税款要求需在企业所得抵扣但未扣减或少扣减的开支,公司作出专项申报及表明后,批准追补至此项目产生本年度测算扣减,但追补确定限期不能超过5年,大家如果有疑问,热烈欢迎网上咨询大家的小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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