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公司录取员工时不可扣留其身份证件
2022-11-01 17:25
某员工到一中外合资企业面试,该公司在录取他的时候扣除了她的身份证件,并对他说目的是为了方便管理,等着离去公司的时候再偿还。该员工觉得公司的作法不合法,向劳动保障监察组织检举,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经核查后,勒令该公司退回了这位员工身份证。
1994年3月劳社部、国家公安部、中华总工会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中要求“公司不得向员工扣除贷币、实体等为‘进厂保证金’,也不能扣押、质押员工的身份证件、临时居住证和其他个人身份证证件,对私自扣押、质押员工身份证件等相关证件和扣除保证金(品)的,公安机关、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理应勒令公司马上退回员工自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12月公布的第10命令《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五项要求,“严禁用人公司招收工作人员时扣留被录取工作人员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用人公司依规建立完善内部结构管理制度,强化对本单位职工的监管,是用人公司经营活动顺利开展的保障。可是,像本案该中外合资企业,以严格要求为理由,采用扣留员工身份证作法,变向限制员工的人身自由权,侵害了员工权益,违背了上述规定。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用人公司违背本规定第十条所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改,同时可惩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犯罪嫌疑人造成危害应承担连带责任。”劳动保障监察组织及时改正了公司的错误做法,保护了员工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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