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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外地缴纳个税行吗?

2022-11-02 17:10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于该国中国公民、定居在本国境内个人所得的和境外个人来自本国所得的征收一种企业所得税。在有的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总收入中占有比较大比例,对经济也有很大影响。个税能够在外地交纳吗,给您详解。

问:我司坐落于A市,在B市(A、B市不在同一省)招聘了多个员工,为我司从业客户支持、销售市场联系等服务。我企业在B市并没有经营机构,因而这种员工都和A市的企业签订合同,由A市企业发工资,而且具体更是为A市的企业提供服务的。因而,这种员工的个税在A市交纳。请问一下这么做是否存在税务风险性,在A市缴纳个税正确与否?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要求,个税,以个人所得人为因素纳税主体,以付款所获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义务人。个人所得税超出国务院规定金额的,在两个之上获得薪水、薪金所得或没有义务人的,和具有国务院规定其他情形的,纳税主体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办理纳税申报。义务人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申请办理全体人员全额的缴纳申请。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个税代收代缴暂行规定>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九条要求,义务人在代缴税金时,应向经营者出具税务行政机关统一印刷的代缴代办税金凭据,并详尽标明经营者名字、所在单位、住址和身份证件或护照号(无以上证件的,可以用别的可以有效证实的身份有效证件)等个人基本情况。对薪水、薪金所得和利息、股利分配、红利所得等,因经营者数众多、不方便一一出具代缴代办税金凭证,经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允许,并不出具代缴代办税金凭据,但应当通过一定方式告之经营者已扣缴税款。经营者为拥有补税根据而向义务人索要代缴代办税金凭证,义务人不可回绝。

义务人应积极向税务行政机关领取代缴代办税金凭据,据向经营者缴税。非正规扣税凭证,经营者能够拒绝接收。

第十三条要求,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金,理应再次月7日内缴入财政,同时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缴代办税金凭据和包含每一经营者名字、企业、职位、收益、税金等内容付款工资收入统计表及其税务行政机关规定报送的别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要求,为了方便税务行政机关加强监管,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解决义务人建册备案,按时联络。针对时常发生代扣代缴义务的义务人,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能够发送给义务人资格证书。义务人应积极与税务行政机关联络。

根据上述规定,针对个人所得税交纳应因其付款人为因素义务人,而义务人的申请地址应是义务人所在城市,同时向义务人所在城市的主管税务行政机关开展税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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