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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自驾专车接送员工进项税额能不能抵税

2022-11-23 17:14

租车自驾专车接送员工进项税额能不能抵税

答:依据《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对在全国各地进行交通业及部分服务业增值税改征所得税示范点税款政策的通知》(税务[2013]37号)配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一条要求,交通业指应用运载工具将货品或是游客送到终点,使之空间坐标获得转移业务内容。包含陆路运输服务项目、公路运输服务项目、航空运输服务和管输服务项目。

陆路运输服务项目,是指通过路运(地面上或是地底)运输货品或是乘客的运送业务内容,包含公路货运、空中缆车运送、索道运输及其它陆路运输,暂时不包含铁路货运。

依据上述要求,该汽车租赁公司给予车辆及驾驶员,汽车租赁公司归属于给予陆路运输服务项目。

税务[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接纳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不可从销项税额中抵税。

因而,汽车租赁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可抵税。

贷款损失抵扣程序流程?

答:所得税增值税免税优惠审批管理操纵非常严格,必须要有文所说,对金融机构抵扣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就需经税务行政机关批准后才可以扣减。税务〔2009〕64号文件第四条要求,金融机构所发生的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按照规定报检税务行政机关批准后,先要抵减已经在抵扣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够抵减一部分可据确实测算当初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

【例】B金融机构2009年产生贷款损失200万余元,2008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账户余额为100万,报检税务行政机关批准后,先抵减已计提100万余元贷款损失准备金,剩下的100万余元据确实测算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当然,如果出现贷款损失本期收回事宜,根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令〔2002〕4号文件第七条要求,金融机构收回已经在抵扣的呆帐,应记入取回当期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金融机构收回并未在税前列支的呆帐,超出本金一部分,记入取回当期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业高新企业申报抵扣贷款损失时,须一起申报下列有关文件、材料:(一)贷款损失抵扣申请书,基本上基本内容:贷款人、贷款担保人和被投资企业的相关情况,放贷和使用情况及投资情况,产生呆帐的重要原因及其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和结果,贷款人或被投资企业、贷款担保人财产清算、偿还和分配原则,借款或投资者受偿及财产损失情形,申请办理抵扣额度等;(二)和贷款投资协议书、放贷与投资凭据及材料证明;(三)政府部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有关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原材料;(四)税务行政机关规定报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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