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折旧年限财务会计和税收法律差别要纳税调整吗?
2022-12-08 17:06
资产折旧年限财务会计和税收法律差别要纳税调整吗?
答: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文件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资计提折旧最低期限如下所示:(一) 房子、房屋建筑为20年;(二) 列车、货轮、设备、机械设备和其它生产线设备为10年;(三) 电子产品和列车、货轮之外的运载工具及与生产运营相关的器材、专用工具、各种家具为5年。
企业能够在不少于上述规定使用寿命的情形下根据自己的情况明确应提折旧费的期限,汇算清缴时无需作出调整;假如企业半途更改使用寿命,需报税务行政机关审批后实行。
企业财务使用寿命比税收法律最低折旧年限长,所计提折旧费少,能够作纳税调减。但是其会计处理方法应符合我国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而且一经确定调节,不可变动,并且应创建资产折旧纳税调整账表。
累计折旧完后如何处理?
累计折旧完了之后,不会再计提折旧费,在放着不管该固资时,不去做会计账务处理,等该固资出让或售卖、损毁或盘损,操作时,根据“固定资产清理”学科计算。
清除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折旧
贷:固资
接到清除收益,
借: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付款清除花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存款
付款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金——销项税(或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销项税(或增值税)
贷:存款
处理完成后,假如是净利润,结转成本清除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其他业务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利润
处理完成后,假如是净损失,结转成本清除损害,
借: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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