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旧翻新的税务解决如何做?
2022-12-08 17:10
收旧翻新的税务解决如何做?
答: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税务[2002]29号)要求,经营者市场销售旧货回收(包含旧货回收经营单位市场销售旧货回收和经营者销售自己用过的应纳税额固资),不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也不论其是否属于准许评定的旧货回收调济试点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企业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增值税暂行条例》修定后,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税务[2009]9号)要求,经营者市场销售旧货回收,依照简单方法按照4%增值税率减半征收企业增值税.所指旧货回收,就是指进到二次流通具备一部分使用价值货品(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船),但是不包含自身用过的物件.我们一般觉得,文档中有关"市场销售旧货回收"的相关规定适用这两种情况:一种是是非非旧货回收经营单位销售自己具体用过的旧货回收;另一种是旧货回收经营单位市场销售其收购的旧货回收.因而,对A企业这种非旧货回收经营单位市场销售非自身用过的旧货回收,能不能可用以上现行政策存有异议.对于此事持否定意见的分析认为,假如容许一般企业(非旧货回收经营单位)享有4%递减的相关政策市场销售旧货回收,会造成极大的税收征管系统漏洞,或者将自产自销商品根据各种手段依照旧货回收市场销售,因此解决该类业务流程按这个销售业务解决,即视作市场销售正常全新产品.
依据税务[2009]9号文件和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税务[2008]170号)的有关规定,由于A企业并不是专门旧货回收经营单位,按政策,回收旧天然气表时无法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凭据,顶多只有获得返厂维修时付款维修费用的专票,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比较有限.在这样的情况下,同时要求按这个市场销售计缴企业增值税有悖平等原则.因此,假如A企业能和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沟通交流,在充分核查其详细情况前提下,对这些业务流程独立核算,严格要求,可以按照税务[2009]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可用4%增值税率减半征收企业增值税.根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市场销售旧货回收,应出具普票,不可自主出具或通过税务行政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此同时,有关销售额和应纳税所得额,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用过的物件和旧货回收,可用按简单方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以下公式计算明确销售额和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总额=含税销售额÷(1 4%),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总额×4%÷2;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用过的固资和旧货回收,按以下公式计算明确销售额和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总额=含税销售额÷(1 3%),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总额×2%.
在账务处理上,这一环节按一般的销货业务流程开展会计账务处理就可以.但应注意将回收处理及其维修后旧表独立核算,与全新产品严苛推行分组管理.
固资翻修后如何做帐?
答:
把原先的固资转到在建项目学科,把一个新的花费在固资里的钱,也记入在建项目,待竣工后,一起转到一个新的固资,再次依据税收法律明确固资的使用寿命就行了.会计分录为:
1、借:在建项目
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提前准备(有的话)
贷:固资
2、借:在建项目(新的费用)
贷:原料(应对员工薪酬等)
3、借:固资
贷:在建项目(1和2全部额度)
有关以上具体内容"收旧翻新的税务解决如何做?"不知道各位是不是都清楚能不能抵税了.若有不清楚的,可及时通知教师,杰出老会计给大家线上解疑释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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