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附加税的计税基础有所变化吗?
2023-02-13 15:06
营改增后附加税的计税基础有所变化吗?
营改增后,附加税和合同印花税等计税基础和征收率都不会改变.账务处理是:
记提时:
借:应交税费
贷:应交税金-附加税
应交税金-教育附加费
应交税金-地区教育附加费
合同印花税不用记提一次性支付,账务处理是:
借:应交税费-合同印花税
贷:存款
实例:某房地产开发商2016年5月销项税75.31万余元,进项税57.87万余元.在其中,某跨地域开发规划获得预收账款1000万余元.6月应在工程地预缴税款1000÷(1 11%)×3%=27.03(万余元).需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75.31-57.87-27.03=-9.59(万余元).该企业机构地适用大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率为5%,新项目地可用附加税率是7%,公司在预缴税款与申请大城市维护建设税时怎样处理?对于此事,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附加税是以公司"具体交纳"的"三税"为计税基础,"营改增政策"后,因为增值税计算与应缴税款测算的独特性,对跨区域经营公司在工程地、用户提供地或销售地仅仅预缴税款,而非公司具体应缴纳的企业增值税款,因而,在预缴税款时,不可与此同时交纳大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营改增政策"后,将原所在地税收征管变成"就近预缴税款,组织地申请",因而,应随预缴税款和申请地各自可用各自征收率,测算交纳大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推行"就近预缴税款,组织地申请"后,因为跨区域经营会涉及到不同类型的附加税率的状况,若按预缴税款地和申请地各自税率测算预缴税款和申请,一方面引起公司成本核算、管理方法艰难;另一方面,除开企业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没法比对外开放,对必要的时候的税金抵、退的处理方法更加复杂.因而,要以组织地或运营地税率统一测算.
前文我阐述了营改增后附加税的计税基础有所变化吗,关于那个具体内容前文有一个实例,各自阐述了附加税的三个转变,大伙儿可以参考一下解决,大量有关会计真账实操专业知识,敬请期待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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