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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提供的专票遗失,购方如何认证?

2023-02-22 15:20

发票认证被认定“无法控制税票”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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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提供的专票遗失,购方如何认证?

答:分遗失前已认证和丢失前未认证这两种情况。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简单化企业增值税发票申领与使用程序流程有关问题的公示》(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4年第19号)要求:“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出具发票的抵扣联和抵扣联,要是遗失前已认证相匹配的,选购即可凭销货方所提供的相对应专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货方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配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做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税凭据;要是遗失前未认证的,购方凭销货方所提供的相对应专票记账联影印件进行审核,验证相匹配的可持专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货方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开具的《证明单》,做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税凭据。专票记账联影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问:专用型发票抵扣联没法验证,能用专票抵扣联进行审核吗?

答:能够。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发票应用要求>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九条要求:“专用型发票抵扣联没法认证,可以使用专票抵扣联到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验证。专票抵扣联影印件留存备查。”

问:2017年7月1日以前出具的增值税发票,验证时限是180天或是360天?

答:2017年7月1日前,就180天,以后就360天。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政策相关税收征管难题的通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7年第11号)的相关规定:“九、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和车辆市场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出具生效日360日内验证或登陆增值发票挑选确定服务平台进行核对,并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负责人国家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出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出具生效日360日内向型负责人国家税务机关申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办理核查核对。”

经营者所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出具的企业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调整企业增值税扣税凭证抵税时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617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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