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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给员工“抵扣券”的税务解决

2023-02-28 11:28

赠给员工“抵扣券”的税务解决

问:咨询管理公司A, 为企业发展销售市场心生了一批现钱抵用券, 每一张1000元。即用户在A企业做一个1万元项目分析报告, 9000元就可以交易量。 合同书也签9000元,具体付款9000元。如果这些汇报刚好是1000元, 那样签的合同便是零元合同, 那样有哪些税务难题?

答:《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要求: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行政机关有权利核准其应纳税所得额:

(六)经营者申报计税基础显著稍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或是外资企业中国境内设立进行生产、运营机构、场地与其说关系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理应按照单独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扣除或是付款合同款、花费;没有按照单独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扣除或是付款合同款、花费,而降低其应纳税额收入或是收入额的,税务行政机关有权利开展合理调整。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要求,经营者产生应税行为,如果把合同款与折扣优惠额在同一个一张税票上注明的,以折扣优惠后合同款为销售额;如果把折扣优惠额另开税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怎样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确定所得税收益多个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75号)*9条第五款要求,公司为推动产品销售但在产品价格上赋予的价钱扣减归属于销售返利,产品销售涉及到销售返利的,理应按照扣减商业折扣后金额明确销售商品收入额度。

依据上述要求,公司内部制做的资金抵用券,实质就是为用户提供的一张销售返利证实,拥有此券的用户接受资询劳务公司时,劳务公司标价立即降低1000元,合同书更是直接按销售返利后标价签署。增值税和所得税均按折扣优惠后额度确定就可以。

司法实践中,这类现钱抵用券一般有严格的应用限定,如顾客具体交易需超出2000元以下才能进行等承诺。假如计税基础显著稍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行政机关有权利核准应纳税所得额。

赠给员工“抵扣券”的税务解决以上。文中主要讲的是赠给员工“抵扣券”的税务解决,碰到这种情况的小伙伴可以看一下教师以上搜集的材料。环节中如果还有什么别的问题或念头,欢迎各位来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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