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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还可以缴税和罚款吗?

2023-03-08 11:38

公司注销后,还可以缴税和罚款吗?

在操作实务工作中当事人,经常遇到企业已经销户,税务行政机关是否还能并对立案侦查查验,检查的时候能否缴税和处罚的难题。对于此类难题,有许多文章内容都做了操作实务里的剖析,但在法理学上,到底能否缴税,能否处罚,为什么可以或是不可以,很少有人展开分析。

今日小编准备从公法债权视角,给大家分析一下,公司注销后,到底能否对它进行缴税和处罚。

一、公法债权含意与归类

提到公法债务,最先,就需要说说什么是公法债务。所说公法债务,说白了,是一个相对于私法债权定义,一般来说就是指一方以国家公权力为支撑,由此规定特殊当事人另一方为或不以一定个人行为,且国家实行权利确保开展的一种法律事实。

例如税收债权,就是一种最典型的公法债务,这种以国家公权力为支撑,规定经营者缴纳税金。在其中经营者便是是承担缴纳税金义务的借款人,税务行政机关是债务人。

一般来说,公法债务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依法律法规设置的,例如税款、行政收费等,这类债权产生是有着经常的,是法律法规立即设置的,只需符合条件,债务当然创立;第二类是依权利设置的,例如行政罚款,这个债务具备随机性,并且还要具有一定的方式,如做出很明确的处理决定,债务才可以创立。

二、公法债务与税金、处罚的关联

前边讲了公法债权归类,从这当中大家可以看到,针对追征税金这一债务,属于根据法律设置的债务。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经营者销售商品需要缴纳企业增值税,此刻,这一债务要在造成纳税时间时,自然而然就建立了,而无需税务行政机关专业下发处罚告知书。

对于后边,经营者不缴税款,税务行政机关税务稽查及其申请强制执行,都不过是归属于确保这一税收债权完成的后续私权方式,而并站不住脚一个新的税收债权。

换句话说,税收债权在造成纳税时间的时候就已经造成,而和后续追征等举措不相干。

但对于行政罚款,一般不一样,其造成的前提是行政单位展开了处罚,才会出现处罚债务,假如行政单位未进行处罚(出示行政罚款所规定的公文),则其处罚债务就未创立,未造成。

三、公司注销与公法债务、处罚的关联

前边曾经说过,税收债权在纳税时间造成时即创立,而处罚债务需在向当事人做出处罚确定后创立。那样公司注销后,税收债权与处罚债务怎样创立呢?

最先,针对税金这一税收债权而言,公司注销后,不会影响税收债权的出现。由于税收债权要在公司婚姻存续期间,造成纳税时间时,就已经存在,如甲公司2016年偷漏税少缴税款100万余元,2017年销户,此刻,针对税收债权而言,在2016年已经存在100万税收债权了,而后面公司注销后,税务机关追征,只是一个以国家权力确保税收债权达到的强制执行措施。

而另一方面,针对处罚而言,因为在2016年至2017年公司注销,也没有宣布对于企业开展处罚,出示相对应处罚处罚通知书,换句话说,处罚债务一直到公司注销均未造成。

那样公司注销后,处罚债务能否再造成呢?

我们都知道,公法债务也罢,私法债务也罢,都是属于债务范围,有债务,亦有债务人和借款人。但当公司注销后,并没有相对性的情况下,处罚这一债务创立要素中缺少了借款人,因而,处罚债务自身就难以造成。

因而,在公司注销后,处罚债务即然没法造成,当然不会有对注销公司再处罚的情况。

四、对注销公司解决处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稽查工作规程中对结束定期检查终结执行,专业要求:假如检查的时候,发觉被抓目标身亡或是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是依规销户,且没有资产可抵缴税款或无法定税款责任担负主体,则结束查验。在实施时,一旦发现失信执行人确实没资产抵缴税款或是按照破产清算程序实在无法清缴税款,应终结执行。

从稽查工作规程针对结束定期检查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大家可以看到,对在公司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税金这一税收债权,就算公司注销,若是有资产抵扣或者是有法律规定税款责任承当行为主体,仍然能够追讨税金。

与此同时,最高检《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要求:“涉嫌犯罪的企业被吊销、销户、吊销执照或是宣布破产的,理应我国刑法有关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对执行犯罪的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不会再起诉。”

换句话说,在中国刑法上,针对单位犯罪,通常情况下需要对企业惩罚(如惩处罚款),但按照最高检的审批,对已经注销公司,不会再予以处罚(如罚款)。

从2个文档大家可以看到,法律上,本质上更是参考前边公法债权法理学精神实质,即针对税收债权,是形成了,能够追征,针对处罚(对企业)在公司注销后,由于缺少公法债务里的借款人,因此不会再处罚。

五、公司注销后,怎样追征税金?

公司注销里的公司,一般分为法定代表人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作经营两类。

对于公司等法人代表由于只以其资产负有限责任公司,换句话说,企业以他的资产对企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而公司注销后,针对税收债权,因为是企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因此企业要承担担负。

而根据公司法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履行以下权力:

(一)清理公司资产,各自编写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告、公示债务人;

(三)处理与结算相关的企业未了断的项目;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结算中产生的税金;

企业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税收债务,假如公司注销后依然未交纳,本质上要税收债务便是上边公司法规定应补缴的税金。但该税金并没有补缴的情形下,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税务行政机关可以要求自然人股东以分回家的资产抵缴税款。自然,这儿税务行政机关是不可以规定公司股东担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而仅以分回家的资产为准担责任。

例如公司注销后,应补交税款100万余元,而自然人股东甲、乙一共才分回50万余元,此刻,税务行政机关只有规定两公司股东补交50万余元,但对于超出一部分,没有权利规定两公司股东开展担负。

但对于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企业而言,其担负无限连带责任,这儿的无限连带责任,一样主要是指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无限连带责任,而因为处罚债务在公司婚姻存续期间未造成,因而不要承担处罚义务。针对税收债务,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企业在担负无限连带责任前提下,这时不因其分回家的资产为额度。

例如合作经营公司注销后,应补交税款100万余元,而合作经营企业合伙人甲、乙一共才分回50万余元,此刻,税务行政机关不仅要求两合作伙伴补交50万余元,并且对于超过一部分,一样可以要求两合作伙伴开展担负补交。

六、公司注销后应处罚的除外情况

前边分析过,通常情况下,在公司注销后,行政单位是不能对于企业开展处罚惩罚了,可是这也不是绝对性。比如在公司注销时,有时候有些企业归属于不规范销户,换句话说尽管公司在工商办理了销户,可事实上不符注销法定条件。

对于此事,依照诉讼法要求,针对工商局给公司申请注销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假如程序流程不合规(如公司伪造销户原材料),能够撤消工商局给企业申请的销户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但在撤消以后,公司法律上复原到未销户情况,此刻,因为公司依然归属于在法律上存续状态,此对依照公法债务解决,由于借款人要素存有,所以这个时候就能对于企业开展处罚等惩罚,产生公法债务。

汇总:针对公司注销后,因为税收债权要在公司婚姻存续期间就已所产生的,所以可以对税收债权,如税金开展追讨;针对行政处分,因为企业已经销户,在公法债务上缺乏借款人要件,因而不能造成公法债务,因此无法进行行政处分,如处罚。——评论集于《我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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