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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多问问:仅因一千元处罚,公司将税务局起诉至法院最后申诉成功

2023-03-09 14:28

创刊词:在涉税实务中,一个简单的税务案子中会包揽税款实体线、程序流程以及其它法律部门等方面的法律风险。伴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纳税人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勇于和税务局起诉成为了现阶段税收异议领域中的新形势。一千元处罚值不值和税务局起诉?在一般人看起来,提到行政复议及行政执法程序就已大费周折,并且救助成本费很有可能远高于一千元,还会继续深陷漫长诉讼期限里,许多经营者都选择“破财消灾”。耶林曾言,“主张权利是对自己责任,都是对社会责任。”经营者针对支配权的观点,根据行政救济及司法救济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能够标准国家权力的履行,提升法制环境等,实际意义不容小觑。

一、案情简介

上海市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居住地上海市崇明区,经营场所上海浦东新区。主营业务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职业中介。

2016年9月19日,包含第五税务所等在内的十家税务所协同在上海市地区税务局崇明县大队网站更新送达公告,向包含此案A公司等在内的1154户企业,送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崇地税局限改〔2016〕9号),告之被送到企业以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及最新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办理纳税申报和申报纳税资料,限其于2016年10月21日前到上海地区税务局上海崇明大队各办税大厅开展税务申报与申报纳税资料,纠正税务违纪行为,如贷款逾期仍未改正的,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嗣后,A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发觉,其不能正常开票,且处在非正常户情况,故于2016年11月29日,前去公司注册地税务行政机关了解。当天,第五税务所进行了沪国税局崇五简罚〔2016〕1001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单)》,以甲企业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纳税申报和申报纳税资料为理由,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A公司公司罚款rmb(下列税收均是rmb)1,000元,A公司现场支付了处罚,原上海市崇明县我国税务局第七税务所于当日解除对A公司的非正常户评定。

A公司对第五税务所的处理决定不服气,于2017年1月3日向上海崇明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规定撤消第五税务所做出的处罚确定。2017年1月6日,上海崇明税务局给予审理,并在1月9向A公司发出审理行政复议通知单,1月17日,第五税务进行相关回应同时提交直接证据根据。后上海崇明税务局相关工作人员向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上表明能够机构听证会,而之后不打算机构听证会之后又未作及时告知。3月2日,上海崇明税务局做出沪国税局崇复决〔2017〕1号行政复议决定,保持了第五税务所做出的处理决定。

A公司遂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案子通过一审、二审,最后,上海市崇明区我国税务局第五税务所退回甲公司罚款rmb1000元及自2016年11月29日起止退回日止的贷款利息(以人民币1000元为基准、按金融机构同期存款利率测算)。

二、此案涉及的关键税务及法律风险

此案案件审理环节中,第五税所、崇明区税务局及A公司就下列税收及法律风险进行了争辩:

(1)第五税所能否依职权做出一千元处罚;

(2)A公司申请听证后税务局未机构听证会,应用程序是不是违反规定;

(3)第五税所对A公司非正常户的确认是否有效;

(4)A公司规定税所道歉的举动有没有法律规定;

(5)A公司因行政裁决造成的各种有效开支能不能申请办理行政赔偿。

三、华税见解

(一)第五税所能够依职权做出一千元处罚

《国务院分享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建立在各地隶属税务机构及地区税务局实施方案工作的通知》(政办发[1993]87号)第二条第(二)项中指出,“税务所(征缴处)按经济区划设定,为支局的内设机构。”不难看出税务所归属于县市级税务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正常情况下无行政部门法律主体,并不是一级行政机关,无法直接做为起诉和行政复议目标。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要求,“处罚额在二千元以内的,需要由税务所决定。”本案,第五税所依据税收征管法六十二条规定,对A公司惩处一千元处罚,假如单从第五税务是不是有权利做出一千元处罚的处分决定考虑到,且不考虑到做出决定的合规性与合理化等诸多问题,显而易见第五税所能够依职权对A公司做出一千元处罚的处理决定。

(二)税务局告之A公司能够机构听证会,后不打算机构但未及时告知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要求,“行政单位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是营业执照、比较大金额的处罚等行政处罚决定以前,应该告之被告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被告方规定听证会的,行政机关应当机构听证会。”该条款中针对比较大金额怎样定义并没有给出具体规定,由各个部门与地方明确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要求为2000元以上的处罚。此案就处罚额度来说A公司并不符合申请听证的法定程序,可是税务局工作员告知其可以进行听证会。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就算被罚款一个人不合乎听证会的法定程序,若行政单位告知其能够进行听证会,被罚款人办理的,行政单位也应该机构听证会。因而,税务局告之A公司能够机构听证会,后不打算机构但未及时告知程序违法。

(三)第五税所对A公司非正常户的确认不符合规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已申请税务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税务申报,在税务行政机关督促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行政机关理应工作人员实地检查,查无降落而且没法强制性其执行纳税时间的,由检查员制做非正常户鉴定书,存进经营者档案资料,税务行政机关中止其税务备案有效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应用。本案,第五税务所属公示勒令原告限期改正,在A公司未纠正的情况之下,虽工作人员展开了实地检查,但是该查验形式化,第五税务所亦无法给予充足证据证明原告查无降落而且没法强制性行使权力,故第五税务所做出非正常户评定,根据不够。(注:这部分大多为人民法院见解,并且是税务局输了官司的重要原因)

(四)A公司规定税所道歉的举动于法无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有此方法第三条或是第十七条要求情形之一,致死精神损失的,必须在侵权责任危害的范围内,为受害者澄清事实,澄清事实,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理应付款对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而,仅有行政单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侵害人身权利的前提下,还导致受害者精神损失的,行政单位才担负澄清事实、澄清事实、道歉的职责。本案不会有人身权利受损害的情况,故A公司规定税所道歉的举动于法无据。

(五)A公司因行政裁决造成的各种有效开支申请办理行政赔偿不容易获得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权力,有此方法所规定的侵害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造成损害的,受害者有依照法律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力。”

该条款中说的“造成危害”主要包含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方面。就财产损失来讲,《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要求,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权力时会以下侵害财产权利情形之一的,受害者有获得赔偿支配权:(1)违反规定执行处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扣押财产等行政处罚;(2)违反规定对资产采用被查封、扣留、冻洁等强制措施的;(3)违反规定征缴、征收财产;(4)导致财产损失的许多违纪行为。因为现实情况没法例举可循,第四款里的“别的违纪行为”归属于兜底条款。依据类似列举的标准,融合前三款的相关规定可以确定,这里的“经济损失”主要指因为行政单位行政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要求,侵害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要求解决:……(8)对财产权利导致别的损伤的,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给与赔付。

前文所指“直接经济损失”,从语义上表述,直接与间接性相对性,就是指没有经过正中间事情或是未通过第三者。间接性,就是指间歇性连接,与明确目标产生关系需依靠正中间媒体。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定义主要是基于违法行政行为与危害不良影响中间存不存在逻辑关系。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损失差别显著,一个侵权责任立即所引发的损害为直接经济损失;产生直接经济损失后,由直接经济损失所引发的、与直接经济损失存有资产或是人身自由权相关联损失,为间接损失。

通过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可以确定,申请国家赔偿只有对于行政单位行使权力环节中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行政裁决救助成本费主要包含因明确提出行政裁决而造成的律师代理费、误工、差旅费报销、文字打印费这些科学合理的必需开支,这部分开支为行政单位行使权力造成的“间接损失”。因而,A公司因行政裁决造成的各种有效开支申请办理行政赔偿不容易获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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