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按税率出具的税票,竟然都是合规
2023-03-13 15:35
诸位,下面的小故事很有趣哦。
在2018年6月或往后的某一天,你企业接到上游客户与此同时起来(而开)的二张销售商品(非能选简易计税的物品)的增值发票(普票或专票),但是,一张税票里的“征收率栏”填报的是3%(说明该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此外一张税票上“征收率栏”填报的是16%(或17%)。怎样看待那样发票?
众所周知,可用简易征收依照增值税率(3%、5%)计缴增值税,有两种情况,一是纯天然可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二是可用或能选可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此外,针对同一经营者而言,只有有一种真实身份,要么是一般纳税人,要么是一般纳税人(即使是可用简易征收都不更改一般纳税人身份)。
换句话说,除开可用或能选可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外,能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就一定是一般纳税人了。
在充分拉开营改增政策之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产生企业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可以自己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不能自主开具发票,这也是家喻户晓的事儿。伴随着营改增政策全方位拉开,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行业、行业及其数据通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陆续容许自主开具发票,可是,别的营改增政策一般纳税人及其纯商业服务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仍无法自主开具发票。
与此同时,一般纳税人毕竟是按简易征收计缴企业增值税,根据基本常识,其无论是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是容许自主出具(申请办理代开票)增值税发票,都应该按增值税率填好发票“征收率栏”。
那样,针对一般纳税人出具的税率为16%(17%)或10%(11%)的物品销售清单,特别是而开的增值税发票(盖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你会怎么想?
在2018年6月份之前,发生上述所说情况,一定是出现问题的。可是自6月份逐渐,这样的事情真就有可能是合规。
依照自2018年5月1日逐渐实行的《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统一一般纳税人标准等多个企业增值税难题的通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8年第18号)要求,符合要求要求的一般纳税人,能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在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转动登记日的下一个纳税期限(下个月或下个季度)逐渐,正常情况下就必须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简易征收计缴企业增值税,与此同时按增值税率出具增值发票。
可是,转注册经营者转登记日前已经作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根据增值发票智能管理系统,应用目前税控设备自主开具发票(市场销售其获得的不动产必须开具发票的还需申请办理地税局行政机关代开票)。因而,该类一般纳税人也可以自己开具发票了。
此外,为解决这种经营者转备案前遗留,转备案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期内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经营行为,未出具增值发票需要补开,应当原税率或是增值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产生销售折扣、进行或是退还等情况,必须开具红字发票的,按原蓝字发票记录的具体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税票不正确需重新出具的,先按原蓝字发票记录的具体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然后重新出具正确蓝字发票。
这样一来,该类一般纳税人,不但可以自己开具发票,并且,还可能不按照增值税率反而是按转备案前原税率(16%、17%或10%、11%)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
您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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