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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个税能不能抵扣相关费用?

2023-03-13 15:39

昨日,【玩命税客】与一小伙伴儿A君(但他不叫向前走,嘿嘿)交流了这么一个话题讨论:在预估劳务报酬个税时,经营者给予劳动服务具体交纳的相关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

A君的见解直戳了当:容许扣减!由于《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国内人员)》填表说明讲的清晰:第18列“容许扣减的税金”:……①可用“劳务报酬”时,填好劳务公司产生环节中具体交纳的税金;

A君见解那么高端大气,似乎天衣无缝。

然,【玩命税客】但不这样认为,这儿的容许“填好劳务公司产生环节中具体交纳的税金”也是有所称的。

所得税申报表填表说明,是税收优惠政策的结合体。A君看填表说明没有错,但是他忽略了一个前提条件,都是是他的根据有一个“遮阳帽”:第13-第20列“抵扣新项目”:指的是依照税收法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可以从抵扣项目。

我们来说,税收法律其实就是个人所得以及实施细则是怎样所规定的。

个人所得第五条第四项: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一次收益不得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扣减百分之二十费用,其额度为应纳税额。

个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税收法律第三条第四项所讲的劳务报酬一次收益畸高,指的是本人一次获得劳务报酬所得,其应纳税额超出2万余元。

对前述应纳税额超出2万元至5万余元的那一部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测算应纳税所得额后然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加增五成;超出5万余元的那一部分,加增十成。

除了上述之外,税收法律从此再无对劳务报酬应纳税额计算做出一切要求,我们从这当中根本无法寻找劳务报酬能够扣减相关费用的“税收法律法规”。

换句话说相关费用已打包含于800或20%里了。

莫非是别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确实是有,但是那不过是特殊的存在。

A、《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本人给予非有形化商品推销、代理商等服务活动获得收益征缴增值税和个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对员工或者非员工本人为用户提供非有形化商品推销、代理商等服务活动获得收益征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确立如下所示:……对于非员工的税务解决……以上收益扣减已交纳的增值税税额后,应记入个人劳务报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实施细则和其它相关规定测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B、《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保险代理人获得交易佣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454号):依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相关规定,保险代理人的提成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所得组成。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对提成里的展业成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所得一部分,扣减具体交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照税收法律相关规定测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C、《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个税多个现行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对于个人从业专利技术转让、劳务等时所收取的介绍费,若能提供有效、合理合法凭证,容许从缴税税其所得的中扣。

【玩命税客】再没见过别的在预估劳务报酬个税时,容许扣减相关费用的相关规定,并且这一规定是增值税时代的发展现行政策。

因而,在预估劳务报酬所得个税时,不可扩张“具体交纳的税金”范畴。全面营改增后,本人给予应税服务,交纳的是“升值应交税费”,并不是上文中“营业税金及附加”,在预估劳务报酬所得个税时,不可扣减具体交纳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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