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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进出口退税中主体不适格不予以申请退税

2023-03-14 15:00

司法实践中,存有出口业务真实所发生的,各类票据都齐备完善,反被税务行政机关不予以申请退税,这类情况下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对于有关的出口退税率掌握不合理造成。文中拟通过一则出口业务具体情况下,公司被不予受理进出口退税的案例,研究进出口退税行为主体的一些问题。

一、案件引进

A公司在2005年12月7日备案创立,系具备出口业务承包权的公司。第三人B公司在2002年6月21日创立,业务范围有“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保税仓内进出口贸易及贸易代理;根据中国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和非保税区企业从事贸易业务流程;……”。2006年3月1日,A企业(招标方)与B企业(承包方)签署一份《出口合作协议》,内容包括“1、委托授权:1.1承包方授权委托招标方代办公司——货物出口办理手续。1.2承包方自由选择海外买家,产品的名字、规格型号、型号规格、总数、质量和检测标准,支付条款,争议解决等概由乙方承担,招标方承担帮助查验。……2、协作花费:2.1.承包方授权委托招标方代办公司货物出口办理手续并向甲方付款出入口服务费……。3、支付和清算:3.1对方钱款要以银行电汇T/T方法付款,多种方式另议”。协作协议签订后,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三份《购销合同》,合同书涉及到的产品包含塑钢木地板、不锈钢板坐椅、电度表零配件、携带式检验箱、电表等,协议约定合同款都以美元结算。在办理每一份《购销合同》后,A企业即是从中国的生产厂家购入合同书所涉及到的产品,生产商向A企业交付货物后,A企业即以个人名义向海关部门申请办理出入口办理手续,并依据B企业的指示交付给海外的用户,外贸客户取货时向B企业付货款,B企业收到货款后向A企业付货款(美元结算),A企业收到货款后,向中国生产商付货款(钱款包括上述情况所买货品增值税),中国生产商向A企业出示增值税发票。

2007年7月,A企业对于上述情况出口商品向乌市国税局申办进出口退税。乌市国税局于2013年11月13日做出乌国进税通(2013)001号《出口退税事项通知书》,确定不予以为A公司申请进出口退税。

A企业不服气此确定,于2013年12月24日,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到行政裁决,被告知其申请办理并不属于国务院令裁定的情况。

2014年6月9日,A企业还向新疆自治区我国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新疆自治区我国税务局于2014年8月19日做出新国税局复决字(2014)1号复议决定书,保持了乌市国税局所作出的不予受理进出口退税的决策。

A企业接着向法院起诉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程序,多级人民法院均推动了税务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进出口退税的决策,裁定驳回A企业的诉请。

二、多方见解

(一)A企业的主要思想

1、本案货品“向进出口报关”且“具体出境”卖给海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乎《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下称“税务[2012]39号文”)里的“出口型企业出口商品”要求,A企业的举动归属于出口商品出口个人行为,应可用出口退税率。

2、乌市国税局已评定货品在报关出口时是通过A公司拥有所有权,A企业买入并报关出口的物品,明显是自营出口个人行为。

3、第三人B企业招标世界银行贷款新项目再转包给出口型企业或其他部门的事实,乌市国税局早已认同并情况属实。应可用《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里的“视作出口商品”规范申请办理进出口退税。

(二)税务机关主要思想

1、A企业销售商品的举动归属于自销个人行为。A企业并没与任何投资者签署产品购销合同,而是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协议。B企业要在上海注册的国内公司。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出口合作协议》里的委托授权可很清楚的证实,A企业系受B公司委托代办货物出口办理手续,其并不是出口公司,反而是受委托代办出入口办理手续。A企业不具有申请办理进出口退税的权力。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出口商品的退(免)税具体措施由省级财政局、税务主管机构制订。A集团公司根据税务[2012]39号文、《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认为合乎进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与实际不符。以上有关规定均规定货品要经中国海关准许进到特殊监管区域,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并不属于该特殊监管区域。A企业申报退税的物品受到了B企业授权委托对其代理商办了货物出口办理手续,并没有进到指定特殊监管区域。

3、A企业在申报退税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其为名出口以上货品归属于B企业承揽的世界银行贷款新项目商品或者外资企业招标再转包给出口型企业或其他部门的电气产品。国家对“招标电气产品”的进出口退税的申请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税务[2012]39号文章的要求,A企业并不是该批货品的中标方,该批货品并不是外资企业招标再转包给A企业的电气产品,且A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并没有按相关规定申请。

(三)法院主要思想

1、A公司和B企业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公司,所销货商品的起运地和所在城市也皆在地区,因而,A公司向B企业销售商品的举动归属于自销个人行为。

2、A公司和外贸客户中间不会有买卖合同关系,A企业系受B公司委托代办货物出口办理手续,其将货物申请办理出入口办理手续、交货外贸客户的举动,要在进行它与B公司签订的《出口合作协议》里的委托授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文)第二条要求,除另有规定,出口公司直营或委托出口的物品,达到法定条件之后能够申请办理进出口退税。本案A企业出入口的物品,并不是其自营出口的物品,也不是其委托出口的物品,故其不具有上述情况要求申请办理进出口退税的权力。

3、A企业向乌市国税局申报退税和此次诉讼中,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其为名出口上述情况货品归属于B企业承揽的世界银行贷款新项目商品、或者外资企业招标再转包给出口型企业或其他部门的电气产品,故并对规定申办进出口退税的诉请不予支持。

三、华税见解

(一)此案买卖框架图

从上述买卖框架图能够得知,本次交易系中国生产商将货物销售给A企业,A企业将货物出售给B企业,B企业再将货物出售给外贸客户;购料资产反方向由外贸客户付给B企业,B企业付给A企业,A企业再付给中国生产商;在此过程中,货品由国内生产商交货A企业,A公司根据B企业的指示交付给外贸客户,另外A集团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出口合作协议》代办公司货物出口办理手续。

(二)A企业并不是申请办理进出口退税的核心

出口商品,是偏向进出口报关后具体出境并出售给海外单位或者个人的物品,分成自营出口货物和授权委托出口商品两大类。国税发[2005]51号文第二条要求,出口公司直营或委托出口的物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从货物报关出入口并且在财务上跑业务计算后,凭相关凭据申报所在城市我国税务局准许退回或免交其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从上述要求能够得知,除另有规定,出口公司直营或委托出口的物品,达到法定条件之后能够申请办理进出口退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了货品、物件从保税港区运到非保税仓视作进口的,由并不是保税仓运至保税仓视作出入口,并办理进出口贸易办理手续。这里因为保税仓是一个地理分区这个概念,所以必须规定货品产生具体的出入。但本案,A企业出入口的物品,系其从中国生产商购入并出售给B企业,但B企业并没有将货物运至特定保税仓内,而是通过A公司根据B企业指示将货物立即交由外贸客户。因而,A企业将货物出售给B企业的举动并不是组成出入口,A企业并不是自营出口货品。

除此之外,A企业并不是授权委托出口商品,它与B公司签订了《出口合作协议》,承诺A企业为B公司注册代办货物出口并扣除服务费;B企业自由选择海外买家、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型号规格、总数、质量及检测标准,付货款、争议解决等由B企业自行负责。从民法典上来说,双方签订的《出口合作协议》归属于委托协议的范围,委托协议系受委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标示解决受托人事务管理的承诺。其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受委托人并不是以自己为名,而是用委托人的为名开展。授权委托出口商品A公司为受委托人仅以B企业名义申请办理出口业务并非自身名义。同样,以B公司名义进行办理货物出口,申请办理进出口退税申请行为主体也应该是B企业。从本《出口合作协议》也可以看得出A企业事实上认可B企业出口业务及其代理商身份客观事实。

(三)应该严谨区别代办公司出口业务和申报退税业务流程

依据我国法律体系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仅有外综服公司在具备相应的环境下可以凭借“代办退税专用型”增值税发票代办出口退税。且外综服做为近些年的新型定义,在2006年A企业业务产生之际并不是可用。A企业可作为受委托人委托申请办理出入口办理手续,可是货物出口办理手续完毕之后,A企业理应将这些票据交由B企业,由B企业自主申报退税。

此案出现于2006年,并不应该依照A企业的观点可用税务[2012]39号文,而理应可用国税发[2005]51号文及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出口退税。可是即便按相关有关规定来说,A企业仍然不应该做为进出口退税的核心。税务[2012]39号文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可用企业增值税缴税制度的出口商品劳务公司,“……(3)以直营为名出入口,其出入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署购货合同,又签署代理出口合同书(或协议书)的;(5)以直营为名出入口,但是不担负出口商品的品质、收钱或出口退税风险性之一的,即出口商品产生产品质量问题不担负购方的赔偿义务(协议中实际履行质量责任责任者以外);不构成未按期收付款导致无法销账的职责(协议中实际履行收付款义务责任者以外);不构成因申请出口退(免)税的相关资料、报关单证等出问题导致不出口退税职责的。”由此可见,即便出口型企业以直营为名出入口,但商品的具体使用权不属于出口型企业的,组成“假直营、真代理商”,这时无法办理进出口退税,而理应可用企业增值税缴税现行政策。税务[2012]39号第九条第一款与此同时要求,委托出口的物品,由受托人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即假如授权委托出口外贸企业代办出口业务的,需要由委托公司将相关证明材料交授权委托公司,以后由受托公司自己申请办理进出口退税。所以就算A公司注册代办出入口办理手续,其并不是具有进出口退税的权力,须经B企业自主申报退税。

(四)“保税仓”适用海关部门与税务制度的区别

提示公司留意,应该严谨区别“保税仓”与税务[2012]39号文所规定的“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保税仓归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范畴,但税务行政机关没有将保税仓列入能够视作出口业务的区域地图。税务[2012]39号文要求,出入口企业经进出口报关进到我国核准的工业园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市产业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性边境线协作核心(我国配套设施地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监管区域)并出售给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或海外企业、本人的物品,能够视作出口业务。

对保税仓货品,在我国税务行政机关推行“离境退税政策”,即运至保税区企业的物品,假如是海外企业本人临时性储放仓储物流的,可以从货品出境后通过出口型企业申请退税,假如是出售给保税仓内企业,最终由该公司销售给海外人或单位,可以从货品出境后通过保税仓内企业申请退税。即仅有保税仓货品最后出境才可以视作出入口并办理进出口退税,且申报退税的核心应该是出口型企业。

四、结束语

在咱们代理几起进出口退税行政部门、刑事案中,大部分是由于出口型企业给予报关单证不全或是出口退税材料虚报所以被税务行政机关不予以申请退税。此案给我们提供了另外一种角度,公司在申请进出口退税服务时应注意主体适格,在业务发展之前就已经理应进行适当筹划分配,防止交易对象设定不合理导致无法出口退税带来的损失。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理应积极主动通过运用合法合规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企业在往后的交易活动中获得更多有利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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