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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处或是样品间室内装修账款增值税和房地产税互动问答

2023-03-15 11:11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主开发临时未售的商品房做为售楼处或是样品间,是不是缴纳房产税?

答:按照《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要求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四)项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租赁、外借本公司修建的商品房,自房子生产或交货之次月起计税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因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主开发临时未售的商品房做为售楼处或是样品间,应当在未售商住楼作为售楼处或是样品间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主开发临时未售的商品房做为售楼处或是样品间,其装修预算是不是列入房地产税的应纳税额?

答:按照《财务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08]152号)第一条要求,“对按照房产原值记税房产,无论是否记述在会计凭证固资专业中,都应依照房子售价测算缴纳房产税。房子售价应依据国家相关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展开计算。对经营者未按照我国会计准则要求计算并记录的,应按给予更改或重新评估。”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要求,“自动修建固资成本,由修建此项财产做到预订可使用状态前存在的必需开支组成。”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进一步明确房子附属设施和服务设施计税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要求,“为了保持并增加房子的使用方式进而使房子达到设计要点,凡以房子为依托,不能随便移动附属设施和服务设施,如给水排水、供暖、消防安全、家用中央空调、电气设备及智能化楼宇设施等,不论在财务核算中是不是独立做账与计算,都应该记入房产原值,计税房地产税。”

因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主开发临时未售的商品房做为售楼处或是样品间,其售楼处和样品间的硬装修账款理应列入房地产税的应纳税额。售楼处和样品间市场销售后,房地产税纳税时间停止。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销售之后再返租,设计装修后做为售楼处或是样品间,是不是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五条,“公司以售后回租方法租来的固资所发生的改进开支,应予以递延所得税,做为待摊费用,有效开展摊销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要求,“房地产税由房屋产权人交纳。”

因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销售之后再返租,设计装修后做为售楼处或是样品间,不缴纳房产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配建的商品房出租一段时间后,然后再进行装修升级,其进项税能不能一次性扣除?室内装修账款是不是列入房产税计税根据?

答: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15号)第三条要求,“经营者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业务、建筑服务,用以新创建房产,或是用以改造、改建、整修、装饰设计房产并提高房产原值超出50%的,其进项税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税。”

因而,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商住楼再装修升级,其室内装修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房产原值50%的,容许按照规定一次性抵扣进项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二条,“固资的改造等后期开支,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要求确定要求的,理应记入固定资产成本,若有被更换的那一部分,应扣减其帐面价值;不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要求确定要求的固资维修费等,必须在发生的时候计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要求,“固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才可以进行确认:(一)与本固资相关的经济收益很有可能注入公司;(二)该固资成本可以可靠地计量检定。”

按照《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进一步明确房子附属设施和服务设施计税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二条要求,“针对拆换房子附属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在把它使用价值记入房产原值时,可扣除原先相对应设备和设施其价值;对附属设施和服务设施中容易毁坏、必须频繁更换的零配件,系统重装后不会再记入房产原值。”

因而,针对房子的再装修升级,理应就硬装修工程项目的使用价值扣除原先对应的硬装修使用价值后,列入房地产税的应纳税额。房地产税的应纳税额,不受影响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开展账务处理。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业性租来不动产在2016年5月1日之后产生扩建工程、建筑装修花费的进项税是不是分2年抵税?

答:参考《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第44项表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并对营业性租来不动产产生改造、改建、整修、装饰设计花费的进项税不适合分2年抵扣的要求,能够按照规定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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