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人是不是依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3-03-27 17:09
案例一
2014年4月,河北廊坊经济开发区某外资企业与韩国女星金智贤所属艺人公司签署形象代言主题活动,邀约金智贤为该公司品牌代言,并对其艺人公司为之品牌代言产品摄影广告宣传。该外资企业在申请对外付汇税务办理备案时,觉得广告拍摄地点在首尔,其收取的合同款归属于境外劳务酬劳,依据劳务公司案发地所属标准,在我国不可缴纳税款。
税务工作人员仔细分析合同后发觉,这一份形象代言合同书并不是简单广告宣传劳务公司,合同条款不但涉及到广告片拍摄,与此同时包括了艺人公司批准该外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应用签订大牌明星本人肖像权及本次拍摄产品等相关信息,并为之要求了一系列的限制性条款,以确保其代言的专有性、特有性和唯一性。合同书一方面包括了艺人公司对于企业所提供的劳务公司,另一方面,还包括了品牌代言明星肖像权的服务费。因而,对此笔广告宣传劳务收入应有效区划劳务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务行政机关和企业不断沟通交流商谈后,最后对此笔广告代言费付款账款的50%定性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此外50%为劳务所得,各自依照占比交纳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税和劳务报酬个税。
案例二
2014年,湖南省湘乡市张江销售市场基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张江企业”)聘用湖南省著名主持人吴艳明星代言人商业地产项目,张江企业财会人员在签约后前去税务局为吴艳代收代缴个税,办税人员细心查看了品牌形象代言合同后,觉得按照合同吴艳收入为特许权收益,最后依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缴了个税5万元。
明税观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定)第八条第六款要求“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通常是指本人给予专利、专利权、版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它开发权的所有权所取得的所得的;给予著作权的所有权所取得的所得的,不包含稿酬所得”,而明星代言人主题活动广泛规定应用大牌明星个人的图片,那就需要大牌明星受权企业使用其侵犯肖像权,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对自然人侵犯肖像权都是要求未经许可不可盈利为目的应用,因而大牌明星受权企业使用其侵犯肖像权所得的归属于以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但与此同时应根据合同书进行划分,假如合同条款只使用明星的图片,则可定性为有关所得的均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假如合同书不但明确了应用明星的图片,还要大牌明星参加各类活动或进行别的宣传营销,则大牌明星此合同书与此同时包括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劳务报酬,应根据合同书实际区划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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