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能不能一部分划入综合所得税,一部分独立记税?
2023-04-21 14:29
新春佳节,又到年终奖金集中化发放时长。
最近,也有不少财会人员资询同一个问题:企业为每个员工都颁发了金额不等年终奖金,但有些员工工资不高,将年终奖金划入当初综合所得税测算个税比较划得来;有一些员工收益比较高,发放奖励金不划入当初综合所得税,而独立做为年终奖金税务申报比较划得来。
不妨问:针对同一家企业,发放年终奖金代收代缴个税时,能否一部分员工挑选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独立记税,一部分员工划入综合所得税测算个税?
要解决这个问题,最先看一下税收法律是怎样所规定的。
依据《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个人所得重新编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接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居民企业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满足《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调整本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测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方式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所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划入当初综合所得税,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益除于12月所得到的金额,依照本通知应附分月计算后综合所得税率表(下称月度税率表),确认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独立测算缴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益×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企业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还可以选择划入当初综合所得税测算缴税。”
换句话说,对个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年终奖金独立税务申报或是划入当初综合所得税计算个税,经营者是能够自由选择的。
但这种决定权应该属于经营者,义务人不适合擅自做主。
因而,针对同一家企业,在派发年终奖金代收代缴个税时,如果把一部分员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独立记税,另一部分员工划入综合所得税测算个税,提议最好是与员工签署一个书面确认单(表),书面确认单能够定制的简单一些,只应该给员工给予2个选择项,让员工打钩签名就可以,以防止义务人和经营者之间发生多余的争议。
假如企业的员工人数众多,测算任务量特别大,就不建议这类操作模式。从方便管理的视角,同一个公司选择一种申报方式比较适合。
当然,如果企业不缺钱,把这一项工作交给专业中介机构委托实际操作,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下边还有财会人员资询:这个公司预估要派发5万元左右的年终奖金,但经过计算后,假如所有按一次性奖金独立记税不蛮便宜,能不能将5万开展分割,这其中的3.6万余元依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独立记税,剩下的1.4万余元划入综合所得税计算个税?
面对这种情况,假如简单粗暴强制分割,是有一定企业税务风险的。由于税收法律对于此事没有明确,结合实际一般是遵循税管员或税务稽查员的认知。而税管员和稽查员为了降低执法风险,一般都会作出对经营者有害的表述。所以需要进行一些专业性解决。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调整本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测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方式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第一款:“全年一次性奖金就是指行政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等义务人按照其全年度经济收益与对员工全年度主要工作业绩的综合考评状况,向员工发放一次性奖金。”和第三条:“在一个年度内,对每一个经营者,该记税方法只可以选用一次。”
在相关财会人员资询的案例中,该企业也可以在1月份优先派发3.6万奖励金,依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独立记税申请,剩下1.4万余元考虑在2月下发,因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现行政策只可以选用一次,这1.4万余元也就只能划入曾经的综合所得税计算个税。
从而,既达成总体目标,又完美避免了风险性。
难题:全年一次性奖金能否一部分申请办理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一部分在公司内别的薪酬合并计税?
解释:
法理学上肯定是不行的,可是实务中假如企业想要相互配合员工得话,能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原来是一笔奖金的拆分为几笔奖励金,在其中一笔独立申请为全年一次性奖金,一笔和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拼申请。
由来: 创作者:彭怀文 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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