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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海外股份税务筹划

2023-05-08 14:30

个人转让海外股份税务筹划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年第7号,别名“7号文”)对于此事进行了明文规定:“应立即定性为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情况:

(一)境外企业股份75%之上使用价值直接和间接是来自于我国应纳税额资产;

(二)间接转让我国应纳税额资产买卖产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海外企业总资产(没有现钱)的90%之上直接和间接由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我国应纳税额资产买卖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获得收入90%之上直接和间接来自我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和间接拥有我国应纳税额财产下属单位尽管在所属我国(地域)工商注册登记,以适应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组织结构,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风险比较有限,不能确认它具有经济实质;

(四)间接转让我国应纳税额资产买卖境外应交所得税税负小于立即出让我国应纳税额资产买卖在中国很有可能税赋”。

在这里必须明确,以上四种情况需同时符合并非任一达到,才能被认定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而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对该四种情况如何判定简单概括为三个字,即“壳公司”。昨是今非地区标的企业的海外股东方为控股企业,不进行运营、无运营工作人员、无运营场所、无经营资产、无会计账目等,而且除开地区标的企业之外没有其他境外投资,则其等控股企业足以满足壳公司的确认标准。而海外股东方一旦被认定壳公司,则基本上都会与此同时同时符合(一)至(三)的情况,终究壳公司不属于经营,本身亦不会有营运风险,且主营业务收入均来自地区标的企业,因此该等壳公司自身的股权不存在的价值,其核心理念都来自地区标的企业。对于第(四)种情况,该等在避税港成立的控股企业在投资企业所得税负层面显而易见远远低于中国税赋,目前国内针对海外非居民企业从总体上来自我国境内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征10%征缴。

另依据7号文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根据海外间接转让地区股份涉及所得税会由“对股份出让方立即承担付款有关账款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为义务人”;但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年3号)第十五条要求,假如“公司股权转让买卖双方为非居民企业并且在境外交易的,由获得所获得的非居民企业自主或授权委托人向被进行股权转让的地区企业所在地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税务申报,被进行股权转让的地区企业应该帮助税务行政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收税金”。

此其得知,境外间接转让地区股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虽是做为股权出让方海外非居民企业,可是义务人为股份购买方,且股份购买方假如同是非居民企业,则股权出让中应自主或由相关第三方向地区标的企业所在城市税务主管部门税务申报,而股份转让方对于此事具备协助义务。

海外公司股权转让的税务计算方式

缴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具体增值税率

公司股权转让的应纳税额为公司股权转让价扣减股份出厂价后差值。

公司股权转让价就是指公司股权转让人便转让股份所收取包含现钱、非货币资产或是利益等方式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无法分派的收益或税后工资提存的各种投资等,公司股权转让人随股份一并出让该公司股东其他综合收益权金额,不可从公司股权转让价中扣。

股份出厂价就是指公司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往中国国民实际交付出出资额,或者购买此项股份时往该股份原转让方具体收取的公司股权转让额度,具体增值税率为10%。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对个人转让海外股份税务筹划拥有大概的了解,但是现实环节中,税务筹划或是较为复杂,最好找专业组织来操作;自然,中路上有什么情况要了解,你能去进行提出问题,会出现专业老师让你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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