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的“劳务公司”并不等于增值税“劳务公司”
2023-05-15 17:59
难题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条例〉的通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要求,企业和其他公司(包含关联公司)、本人在中国境内一同接纳应纳增值税劳务公司(下称“应税服务”)所发生的开支,采用平摊方法的,理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开展平摊。文档中“应纳增值税劳务公司”是不是包含应税?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回应:
(一)有关应税服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均谈及“劳务公司”定义。这儿的“劳务公司”是一个相对广泛这个概念,正常情况下包括了全部劳动服务主题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生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等;所得税法及其实施制度规定的建设工程、维修机电维修、道路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互联网、邮电通信、资询经纪人、文化体育、科研、技术咨询、教育培训机构、餐馆酒店住宿、中介、卫生防疫、社区便民服务、度假旅游、游戏娱乐、生产加工以及其它劳动服务活动。除此之外,《办法》第十八条所指“应纳增值税劳务公司”里的“劳务公司”也应当按照上述标准了解,不可以相当于企业增值税有关规定里的“生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有关其他公司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所指“公司”就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制度规定的法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别的企业是指本公司之外的公司,不包括公司的二级分支机构。
(三)有关各下属子公司接纳总公司辅助生产车间的服务内容
依据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要求,母公司的辅助生产车间向各下属子公司给予定额比例法服务不到位归属于一同接纳劳务公司。定额比例法服务项目归属于企业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分公司要以总公司出具的税票(包含按规定由税务行政机关代开票发票)做为税前扣除凭证;并不属于企业增值税工程项目的,要以总公司出具的税票之外的外界凭据做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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