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租赁运营的企业所得税筹划
2021-07-20 17: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要求,个体户的生产制造、经营所得及其机关事业单位承揽、租赁经营所得理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对机关事业单位承揽、租赁经营所得,就是指本人经营承包、租赁运营及其分包、转租房获得的个人所得。以上个人所得应包含经营者按月或按次获得的薪水、薪酬特性的个人所得。在明确其应缴税收入额时,是以每一缴税本年度的收入总额,扣减必需的花费后的账户余额,为应缴税收入额。这儿常说的每一缴税本年度的收入总额,就是指缴税扣缴义务人依照承揽、租赁运营合同条款分的得的经营利润和薪水、薪酬个人所得,常说的扣减必需的花费,就是指按月扣减2000元(2008年1、2月减160零元)。依据承揽、租赁运营方式和分配方式的不一样,我国税务质监总局1994年8月1日公布的《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要求了实际的缴税方法:
1、公司推行个体承包、租赁运营后,假如工商注册仍为公司的,无论其分配方式怎样,均应按所得税的相关要求交纳所得税,经营承包、租赁经营人依照承揽、租赁运营合同书(协议书)要求获得的个人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要求交纳个人所得税。
承揽、承租方对企业运营成效不有着使用权,仅是按合同书(协议书)要求获得一定个人所得的,其个人所得按“薪水、薪酬个人所得”新项目缴税,可用5%至45%的九级非常超额累进税率。
承揽、承租方按合同书(协议书)的要求只向分包、出租人缴纳一定的花费,企业运营成效归已全部的,其个人所得按“对机关事业单位承揽、租赁经营所得”新项目,可用5%至35%的五级超量超额累进税率。
2、公司推行个体承包、租赁运营后,如工商注册更改为个体户的,应按照个体户的生产制造、经营所得新项目计税个人所得税,不会再征缴所得税。?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本人从业健康服务主题活动征缴个人所得税难题的通告》(国税发[1997]176号)要求针对由团体、合作经营或本人注资的农村卫生所(站),由医师经营承包,运营成效归医师个人财产,项目承包人获得的个人所得,对比“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新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假如公司在被个体承包后沒有更改原来特性的,那麼承揽、租赁经营人不但要按照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并且要交纳所得税,导致反复缴税,整体税赋提升,最终归到本人手上的收益便会大大减少。
自己觉得,承揽、租赁经营人能够考虑到将公司的类型更改为本人户,那样就可以免交所得税,节约一部分税金,使整体盈利利润最大化。
比如:吴老板承揽一家集体所有制(工商注册仍为公司),每一年除上缴公司十万元的承包费外,其他全部的运营成效归其全部。假定2008年,该公司获得经营利润2五万元 .不知吴老板应怎样交纳企业所得税?
应缴所得税为:2五万元*25%=6.2 五万元
交纳所得税税前利润为25-6.25=18.7五万元
交纳所得税和上缴承包费后,吴老板的收益为18.75-10=8.7五万元
按照国税发[1994]179号文的要求,吴老板的此项收益8.7五万元还应按“对机关事业单位承揽、租赁经营所得”新项目的记税要求,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其应缴个人所得税为:(缴税本年度收入总额—必需花费)*税率-速算扣除数=(87500—10*2000-2*1600)*35%—6750=15755元
累计应缴企业所得税为62500 15755=78255元
吴老板的经营承包获得的税后工资净收益为87500—15755=71745元
假如吴老板2008年根据一定方式将其工商注册更改为个体户,自己一样每一年上缴十万元的承包费(这十万元在稅前所有不可以扣减),按照国税发[1994]179号的要求,吴老板2008获得的经营利润,应按“个体户的生产制造、经营所得”新项目的记税要求,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其应缴个人所得税为:250000*35%——6750=80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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