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保险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筹划
2021-07-20 17:32
商业保险是专业开展风险管控的特殊行业,其风险性是别的行业所无可比拟的。现行标准的所得税制根据容许资产车险公司(下称财险公司)获取各种风险准备金并容许抵扣来分摊车险公司的风险性。尤其是财险公司的未期满义务风险准备金,这一风险准备金的获取和抵扣是别的企业所沒有的。
未期满义务风险准备金的不一样精算师方式
因为财险一般保险投保的限期为一年,扣除保险费用的時间很有可能在一年中的一切一天,财险的本年度是以扣除保险费用之日到第二年同日,但车险公司的财务核算一般按日历本年度,也就是以1月1日到12月31日,车险公司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也是按日历本年度,那样便会造成财险的本年度和财务会计或税款计算本年度不一致的难题,因而,在12月31日开展年尾结帐时,事实上也有一部分保险费用并沒有具体获得,换句话说也有一部分保险条款并沒有期满,可是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保费收入却早已被确定了。举例来说,某保险单出单保险费用为1000元,保险期是以2007年8月8日到第二年8月8日,在财务核算时,接到保险费用确定保费收入1000元,到2007年12月31日,车险公司在开展年尾结帐时,这1000元保费收入中还包括8个月的未期满义务和赔偿风险性。因而,商业保险监管联合会规定车险公司务必按照规定获取未期满义务风险准备金,并从保费收入中扣减,而所得税的解决上一般也充分考虑资产车险公司的这类独特性,容许抵扣未期满义务风险准备金。
2004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在其中第三章第十一条要求:“未期满义务风险准备金的获取,理应选用以下方式 之一:(一)二十四分之一法(以月为基本记提);(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日为基本记提);(三)针对一些独特保险险种,依据其风险性遍布情况能够选用别的更加慎重、有效的方式 。未期满义务风险准备金的获取方式 一经明确,不可随便变更。”它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财险公司未期满义务风险准备金精算师方式 的原则问题要求,各资产车险公司务必严格执行。
为了更好地有利于表明,这儿也必须 解释一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档中所提及的国际性上常见的二种未期满义务风险准备金精算师方式 ,即“二十四分之一法”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
说白了“二十四分之一法”,也称之为按月测算法。选用此方法的必要条件是假设一个月内全部的保险投保的保单是30日内逐日给出的,且保单总数、保险金额、保险费用大致匀称,那样就可以觉得当月保险投保的保险单在本月的有效期限日数全是15天,即十几天,每个月保险单有十几天的义务未期满。一年分成24个十几天,1月份开保险单未期满义务为1/24,之后,每加1个月,已期满义务提升2/24.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也称之为逐日测算法,即依据每一张保险单的第二年合理日数,逐单测算未期满义务风险准备金。针对一家资产车险公司来讲,假如当初扣除的保费收入同样,那麼挑选这二种方式 中的一种未期满义务风险准备金精算师方式 ,最后推算出来的未期满义务风险准备金毫无疑问不一样。
2007年8月,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布了《关于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通告要求,商业保险公司非人寿保险业务流程在当期根据保险精算結果测算获取的未期满义务风险准备金,超过上一期获取的未期满义务风险准备金的账户余额一部分,准许在个人所得抵扣;低于上一期获取的未期满义务风险准备金的差值一部分,理应记入本期应缴税收入额。这事实上等同于在税务上明文规定未期满义务风险准备金的扣减规范。车险公司按“二十四分之一法”或“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保险精算而获取的未期满义务风险准备金假如超过去年数,则超出一部分还可以在个人所得抵扣,假如低于去年获取数,则必须 转到,提升当初的应缴税收入额。而此文档下达以前,在我国车险公司一直实行只有按当初保费收入的50%获取未期满义务风险准备金,这事实上便是未期满义务风险准备金计算的“二分之一法”,即当初扣除的保费收入中仅有一半为已赚保费,另一半为未赚保险费用,因此 获取一半即50%的未期满义务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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