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政策汇总
2021-07-23 17: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减免或是免税资源税:
(一)采掘石油全过程中用以加温、修井的石油,免税政策。
(二)经营者采掘或是生产制造应纳税额商品全过程中,因意外事件或是洪涝灾害等缘故遭到巨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酌情考虑决策降税或是免税政策。
(三)国务院规定的降税、免税政策新项目。
1、采掘石油全过程中用以加温、修井的石油
(1)业务流程简述
采掘石油全过程中用以加温、修井的石油,免税政策;
(2)关键现行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2、减免单独矿山开采应缴的铁矿砂
(1)业务流程简述
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单独矿山开采应缴的铁矿砂资源税减免40%,按照规定税款规范的60%征缴。
(2)关键现行政策根据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单独矿山开采铁矿砂资源税减按照规定税款60%征缴的通告》(〔1994〕财税字第41号)
3、调节对冶金工业单独矿山开采铁矿砂资源税减免现行政策
(1)业务流程简述
自1996年7月1日起,对冶金工业单独矿山开采应交纳的铁矿砂资源税,按照规定税款规范的40%征缴;自2006年1月1日,调节对冶金工业单独矿山开采铁矿砂资源税减免现行政策,暂按照规定税款规范的60%征缴。(税务总局[1996]82号;税务总局[2005]168号)
(2)关键现行政策根据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减免冶金工业单独矿山开采铁矿砂和稀有金属矿资源税的通告》(〔1996〕财税字82号)及《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调节钼矿石等类别资源税现行政策的通告》(税务总局〔2005〕168号)
4、减免冶金工业协同公司矿山开采铁矿砂
(1)业务流程简述
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工业协同公司矿山开采(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协同公司矿山开采中单独出去的铁矿山公司)铁矿砂资源税,减按照规定税款规范的40%征缴。(税务总局[2002]17号)
(2)关键现行政策根据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调节冶金工业协同公司矿山开采铁矿砂资源税可用税款的通告》(税务总局〔2002〕17号)
5、对石英岩玉、人造石英石按石英沙税收分类征缴
(1)业务流程简述
从1998年1月1日起,石英岩玉、人造石英石按石英沙税收分类征缴资源税,税款3元/吨,纯净水按3元/吨征缴。(闽税务总局政〔1998〕10号)
(2)关键现行政策根据
《福建财政厅、地区税务局有关资源税缴税难题的通告》(闽税务总局政〔1998〕10号)
6、对新列的别的矿山企业原石砂(含江砂、河沙、海沙、山沙)的征缴
(1)业务流程简述
对未例举并没法给予实际主要用途的别的矿山企业原石砂(含江砂、河沙、海沙、山沙),均按1元/立方企业税款征缴资源税。(闽税务总局政〔2000〕44号)
(2)关键现行政策根据
《福建财政厅、福建地区税务局有关新列资源税缴税新项目的通告》(闽税务总局政〔20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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