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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奖励金与薪水应分类汇总缴税

2021-08-13 16:47

某地区税务局依规查验某医院门诊时,发觉该医院门诊工作员的薪水和奖赏是分离派发的,薪水一部分由行政机关授权委托金融机构统一派发,奖励金一部分由医院门诊财务部派发。在发工资和奖励金时,医院门诊和行政机关依据当次派发的薪水和奖励金金额各自干了记税扣减,并交纳了个人所得税,但到月底和年末时,薪水和奖励金二项未分类汇总个人所得税应缴税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在查验中,共发觉该医院门诊少缴纳650人的个人所得税21.64万元。

  该医院门诊的作法是不正确的。依据《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文档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向本人付款与就职、受聘相关别的个人所得时,应将本人的这一部分个人所得与行政机关派发的薪水分类汇总应缴税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并就应纳税所得额与行政机关已缴纳税金的差值一部分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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