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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筹划之八:混疑土企业混凝土供货的筹划

2021-08-19 17:19

  某混疑土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2004年进行混疑土80万立方,总值为2五千万元,交纳所得税 1500 万余元。2005年预估进行混疑土一百万立方,总值31000万元,企业开展了缴税筹划解决。将以往的"混疑土买卖协议",变动为"混疑土委托加工物资合同书",混凝土由建筑工程公司供货,混疑土企业仅收除混凝土外的加工成本(含建材材料、机械设备费、人工费用、运输费用等)。混疑土企业与建筑工程公司依照《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所要求的混凝土总数和承诺的混凝土价格开展清算。

  假设混凝土使用价值占混疑土价格的40%,增值税税率为6%.那样,一年可避税:31000×(1-40%)×6%=1116(万余元)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委托加工物资就是指受托人给予原料及主要原材料,委托方依照受托人的规定生产制造货品并扣除加工成本的业务流程。委托方扣除的加工成本应征缴所得税,而受托人给予的原材料使用价值,不属于所得税的征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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