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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购分销策略下的缴税筹划

2021-08-25 17:40

  一、统购分销商公司在税款层面存在的不足

  统购分销商是一种较为领先的运营模式,但公司在制定这类方式时,通常很容易忽视税款上的一些难题。近期,税务检查员在对一家家电连锁公司开展检测时发觉:该公司使用的是统购分销商的运营模式,在某省配有一家公司总部,在全国各地配有独立核算的市场销售店面几十家,选用公司資源方案(ERP)系统软件实现管理方法,由公司总部统一购置货品,属下各独立核算的店面承担市场销售,货品由物流配送中心统一派送,价钱由公司总部统一制订,各店面无价钱制订权,公司总部与供应方签署产品产品购销合同,与隶属各店面也签署产品产品购销合同,每月每一个店面依据市场销售状况与公司总部开税票清算。在查验中发觉,公司总部账上库存量库存商品额度极大,但各店面则是零库存。实际上,各店面存有很多的样品,却都体现在公司总部账上,彼此未作清算。公司觉得推行统购分销商,选用ERP管理方法,便是因为反映规模效益,推行零库存管理方法,节省库存量成本费,并且每月已依据市场销售状况与各店面开展了开税票清算,不会有一切纳税问题。税务检查员觉得,该公司在选购时与工厂签署产品购销合同,获得对应的所得税增值税专票,抵税了增值税抵扣金。而在与独立核算的店面清算中,一样签署产品购销合同,针对公司总部而言,各连锁店的样品应归属于发出商品,迁移了物权法且用以市场销售,但未立即开税票申请市场销售。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得知,经营者仿冒、伪造、藏匿、私自消毁帐本、记帐凭证,或是在帐本上两列开支或是不列、少列收益,或是经税务行政机关通告申请而不予申请或是开展伪造的税务申报,不缴或是少缴应缴税额的,是逃税。对经营者逃税的,由税务行政机关追讨其不缴或是少缴的税金、税款滞纳金,处以不缴或是少缴的税金百分之五十之上五倍下列的处罚;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此外,经营者不完成税务申报,不缴或是少缴应缴税额的,由税务行政机关追讨其不缴或是少缴的税金、税款滞纳金,处以不缴或是少缴的税金百分之五十之上五倍下列的处罚。

  二、统购分销策略下的缴税筹划

  1.公司原来的统购分销商运营构思不会改变,仍由公司总部统一向供货商购置货品、统一派送、统一标价,充分运用统购分销商的优点,但与各店面签署买卖合同时,不必签署产品产品购销合同,而应签署产品代销合同。税收法律上有关委托代销的要求是:

  (1)受托人与委托方务必签署分销协议书;

  (2)委托方不垫付资金;

  (3)委托方依照受托人明确的价钱市场销售,并向委托人扣除分销服务费;

  (4)市场销售分销货品视同销售。事实上,现阶段该公司的全部操作流程大部分是合乎之上要求的,仅仅公司总部与各店面中间签署的是产品购销合同并非代销合同(或协议书),因而需要在合同签订中作一点变化。为何要将原先的经销商改成分销呢?假如按分销方法完成实际操作,各连锁店的样品归属于分销产品,在未市场销售以前,不用和公司总部开展清算,并且使用权也归属于公司总部。对公司总部来讲,该一部分产品归属于分销产品,未完成市场销售,不用开税票清算,想要在接到分销明细后才开税票清算。

  2.会计上公司总部应设定“委托代销产品”学科。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产品;

   贷:产成品。

  月末依据分销明细,

  借:应收帐款;

   贷:应交税费——销项税(销项税),

   主要经营的业务收益。

  付款服务费时,

  借:劳务成本;

   贷:存款。

  与此同时结转成本分销产品成本费,

  借:主要经营的业务成本费;

   贷:委托代销产品。

  各店面接到分销产品时,

  借:委托分销产品;

   贷:分销产品款。

  市场销售时,

  借:存款(或应收帐款);

   贷:应交税费——销项税 (销项税),

   应付款——公司总部。

  月末依据分销明细,

  借:应交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贷:应付款——公司总部。

  与此同时,

  借:分销产品款;

   贷:委托分销产品。

  清算分销服务费时,

  借:应付款——公司总部;

   贷:主要经营的业务收益(或其它经营收入)。

  与此同时,应计算相对应的增值税和大城市保护修建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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