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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送给科技人员的奖励金怎样算个人所得税

2021-09-02 17:26

  问:由于开发产品的时长为3个月上下,所以我企业给科技人员派发的商品新项目奖赏需要在三个月之后派发,那样的新项目一年内数次产生,我想问一下那样的奖励金是不是能够在预估个人所得税时除3,随后同时找征收率,不降速算扣除数?

  答:《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调节本人获得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等测算征缴个人所得税方式难题的通告》(国税发[2005]9号)对本人获得全年度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干了调节,新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5]9号文与此同时废止了《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在我国国内有居所的本人获得奖励金缴税难题的通告》(国税发[1996]206号)和《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企业管理者实施年薪制后怎样计税个人所得税的通告》(国税发[1996]107号)。

  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的要求,依照新方式测算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奖金包含年尾涨薪、推行年薪制和绩效考核工资方法的企业依据考评状况实现的薪资和绩效考核工资。并且在一个缴税本年度内,对每一个经营者,该记税方式只有选用一次。此外,员工获得除全年度一次性奖金之外的其他各种各样类别奖励金,包含:大半年奖、一季度奖、加班加点奖、优秀奖、考勤管理奖等,一律与当月薪水、薪酬收益合拼,按企业所得税法要求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6]206号通告要求:本人一次获得数月奖励金或年尾涨薪、工作分紅,可直接做为一个月的薪水、薪酬所得的测算缴税。因为对每月的薪水、薪酬所得的记税时已按月扣减了花费,因而,对以上奖励金正常情况下不会再扣减花费,全额的做为应缴税收入额立即按税率测算应交税金。假如经营者获得奖励金当月的薪水、薪酬所得的不够800元的,可将奖励金收益扣减“当月薪水与800元的差值”后的额度做为应缴税收入额,并据以测算应交税金。

  国税发[2005]9号通告对以上计算公式开展了调节,要求对行政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等义务人向员工下发的一次性奖金和推行年薪制和绩效的企业向自己派发的薪资和绩效考核工资,个人所得税的测算征缴方式有以下转变 :

  先将员工当月内获得的全年度一次性奖金或年收入,除于12个月,按其商数明确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明确征收率和速算扣除数之后,依照下列计算方法测算个人所得税:

  1.假如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的高过(或相当于)税收法律要求的花费扣除额的,可用公式计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员工当月获得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假如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的小于税收法律要求的花费扣除额的,可用公式计算为:

  应纳税所得额=(员工当月获得全年度一次性奖金一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的与花费扣除额的差值)×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贵司应当依照该文件的要求测算个人所得税。此外,报请贵司留意的是,最先,假如这一部分奖赏企业已记入隶属月份的工资条中,不由自主自己领到,而在之后的一个月份中统一领到的,在该嘉奖的隶属月份中交纳,如果是沒有记入隶属月份的薪水中,只是在今后的某一月份中统一派发的,要在派发的当月交纳个人所得税。次之,从2006年1月1日逐渐,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的的成本减除规范更改为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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