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和外派企业获得薪水时个人所得税的明确
2021-09-02 17:26
从聘请和外派企业各自付款薪水、薪酬时,扣减花费按下列标准明确:
(1)仅有聘请企业在付款薪水、薪酬时,才可按企业所得税法要求扣减花费,测算缴纳税金;
(2)外派企业支出的薪水、薪酬不会再扣减花费,以付款全额的立即明确税率,测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按时将两个所得的合拼,年度汇算清缴其薪水、薪酬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如李某2006年1月份由一内资企业A我国公司派往中国一内资企业B公司工作中,外派公司和聘请企业每个月各自付款该人薪水1000块和3000元,按派遣企业与本人签署的协议书,本人从外商获得的薪资每个月向外派企业缴费3000元。则
B公司代缴个人所得税=(3000-1600)X10%-25=115元,
A公司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X10%-25=75元,
李某于下个月持A、B公司薪水、薪酬收益和完税凭证原证,能够到本地税务行政机关年度汇算清缴其薪水、薪酬收益的应补交个人所得税为=(1000 3000-1600)X15%-125-(115 75)=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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