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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企业VIP卡積分购物返利的筹划计划方案

2021-09-06 17:20

  近些年,会员制度做为一种高級营销方式而备受我国店家的亲睐,并在百货商城、百货商店、仓储店大型商场、技术专业店等零售业获得普遍应用。一般零售企业都创建消費激励制度,刺激性vip会员不断选购,给与vip会员一定的消費退还,提升用户的现实权益。如绝大多数零售企业推行了积分兑换规章制度,用VIP卡来自动保存每一次买东西状况并给与積分,消费者运用自身的積分能够领取成资金或产品。

  现阶段大家绝大多数零售企业全是将反馈给顾客的礼物或是是现钱卡券(或称提单),在财务核算计算里将其记入经营费用中。那样解决,不但导致零售企业多交纳所得税,公司每一次逢税务监管时,非常容易被税务检查员觉得因为不属于容许从公司所得的税前扣除的新项目,而造成 偷逃税的评定。乃至觉得公司免费给消费者,针对消费者来讲属偶然所得,公司还承担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责任。那样会给公司在税收层面提供很大的风险性。大家设置经典案例以下:

  1.现阶段某公司的商城积分感恩回馈计划方案:
  ①vip会员总计堆满199分,能换使用价值二十元的免费礼品一份;
  ②vip会员总计堆满299分,能换使用价值30元的免费礼品一份;
  ③vip会员总计堆满399分,能换使用价值40元的免费礼品一份;
  ④vip会员总计堆满499分,能换使用价值50元的免费礼品一份;
  ⑤vip会员总计堆满599分,奖赏使用价值6零元的免费礼品一份。

  剖析:因为该公司的積分购物返利标准中并没有确立购物返利的类型是不是为“销售折扣”,只是表述为“積分赠予产品”,因此有可能被国税局单位表述为“免费赠予产品”,按所得税条规章实施方案和企业所得税规章实施方案的要求务必视同销售,交纳所得税和做为公司收益交纳所得税,也即该積分折扣优惠不可以扣除产品定价的所得税销项,多纳所得税,也无法在所得的税前扣除,导致多纳所得税,乃至也有将会要交代收代缴消费者个企业所得税;国税局单位很有可能依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11号)和《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司销售折扣在计税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难题的审批》(国税发[1997]472号)文档要求,“折扣优惠和市场销售在同一张税票注明的,能够 扣减”,“折扣优惠另开税票的,不可以扣减”,因为该企业会员指南中并没有要求怎样开税票,也就难以表明“折扣优惠和市场销售在同一张税票注明的”,因此在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层面全是难以获得税务检查员的认同;

  2.提议的公司商城积分感恩回馈计划方案
  ①vip会员总计堆满199分,能换使用价值二十元的优惠券;
  ②vip会员总计堆满299分,能换使用价值30元的优惠券;
  ③vip会员总计堆满399分,能换使用价值40元的优惠券;
  ④vip会员总计堆满499分,能换使用价值50元的优惠券;
  ⑤vip会员总计堆满599分,奖赏使用价值6零元的优惠券。

  优惠券时标明:消费者应用优惠券买东西后,如必须开票,在税票上支行注明“货品售价、折扣优惠额度和实付银额度”。

  依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11号)的要求:“经营者采用折扣优惠方法售卖货品,假如销售总额和折扣优惠额在同一张税票上各自标明的,可按折扣优惠后的销售总额征缴所得税;假如将折扣优惠额另开税票,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可从销售总额中扣减折扣优惠额。”能够 觉得税务局限性定的折扣优惠从比例税率中扣除的前提是:销售总额和折扣优惠额在同一且在税票上各自标明。由此,提议在优惠券的运用标准与原来提单标准一样,但商城积分的感恩回馈购物返利特性上却确立归属于“折扣优惠市场销售”,既合乎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规章,也合乎国税总局的內部行政规章要求,因而能够 扣除应纳税额销售额以降低对应的所得税额和企业所得税额。

  以上筹划计划方案不但能够运用于零售企业VIP卡積分购物返利实际操作,并且还能够使用于零售企业“满即送”的营销实际操作计划方案。如今各个公司常用的满一百元送30元代金券、满68元送二十元百货商店代金券等“满即送”的促销活动方案,赠予出券额记入到店面营销直接费用,或是先列来往,再从经销商处扣除额度(需扣减所得税)以平账;在会计解决上把送出去的推广券全额的记入销售额并交纳所得税。但事实上,零售营销的折扣率,是在零售企业为扩张销量而对货品开展变向的价钱妥协。依据以上的税务解决构思,我们可以在“满即送”营销活动中,宣传广告送优惠券,而不是代金券(防止税务觉得是免费赠予),对消费者表明此凭券相当于代金券;并告之消费者开税票的标准,那样在会计解决上便能够 扣除应纳税额销售额和所得税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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