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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的房产契税筹划计划方案

2021-09-09 18:08

       某中间隶属营业性文化艺术机关事业单位A出版社出版改制为公司B影视传媒企业,改制后B企业承担A出版社出版土地资源、房子使用价值2000万余元。改革后的B企业是以转让或我国做价(入股投资)方法获得A出版社出版以上原国有制划拨土地所有权,则B企业应交纳房产契税:2000×4%=80(万余元)。

  筹划计划方案:
  假如A出版社出版改制为B影视传媒企业时投资主体不产生变化,税务总局[2012]4号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依照国家相关要求改革为公司的环节中,投资主体沒有发生改变的,对改革后的公司承担原机关事业单位土地资源、房子所有权,免征契税。即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时投资主体不变,可享有免缴税现行政策。与此同时,必须 特别注意的是,税务总局[2012]4号要求:“投资主体产生变化的,改革后的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原机关事业单位所有 员工,与原机关事业单位所有 员工签署服务项目期限不少于3年工作用工协议的,对其承担原机关事业单位的土地资源、房子所有权,免征契税;与原机关事业单位超出30%的员工签署服务项目期限不少于3年工作用工协议的,递减征缴房产契税”。

  假如A出版社出版改制为B影视传媒企业时投资主体产生变化,则要视安装 员工状况来享有增值税免税特惠。

  此外,税务总局[2010]22号文要求,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全过程中,改革后的公司以转让或我国做价(入股投资)方法获得原国有制划拨土地所有权的,不属于本通告要求的房产契税增值税免税范畴,应按照规定交纳房产契税。

  特别提示:
  机关事业单位改革,限定了投资主体更改后也可以享有契税优惠的作法,严控了免征契税的范畴。但什么是“投资主体不变”,税务总局[2012]4号及早已废除的税务总局[2010]22号等文档并没有明文规定,在我国确立前,有些人提议能够先参考税务总局[2012]4号相关“公司股份合作制更新改造”的要求,即对非股份合作制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以其一部分财产与别人建立新企业,享有免征契税的标准,即该国有控股公司(企业)在新设企业中常占股权超出50%。一般状况下机关事业单位的投资主体全是财政,假如改革后财政未撤出,而且项目投资市场份额超出50%,应视作投资主体不变;假如改革后没想到的投资人(财政)不会再拥有股权或不会再有着该企业或是拥有股权占比小于50%,均视作不符“投资主体不变”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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