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防止一些失效的所得税筹划
2021-09-15 17:38
一、我对所得税筹划的了解 近期,大约讲所得税缴税筹划课程内容的部门和培训学校,都被人一一婉言谢绝了。最先,用足所得税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政策,是一个公司基本的财务会计个人行为,我能对你说如何去用足政策优惠,但我并不觉得这归属于缴税筹划;次之,虽然所得税也存有筹划难题,但比较于其它税收而言,筹划的区域不大。由于针对大部分公司而言,上游客户的销项税便是中下游公司的进项税,在这里条顾客价值上,一个公司要想少交税,此外一个公司就势必要多交税。自然,这儿沒有考虑到因为增值税免税产生的税务权益,实际上这样的状况也很少。 二、一个公司的筹划实例 近期有学生问了一个难题,钢结构公司将市场销售并安裝钢架结构此项混和渠道销售拆分成钢架结构买卖合同和钢结构工程合同书,是不是能够少缴所得税? 举例说明:艾维亚企业(通称:承包方)是一家具备生产和销售和安裝资格的钢架结构公司。艾维亚企业市场销售钢架结构给中房企业(通称:招标方),并给予售后服务。累计价税合计数额为1000万余元。 依照学生的构想,有两个计划方案: A计划方案:双方签署一份市场销售安装合同,合同书中承诺:钢架结构价税合计数额为600万余元,安裝业务流程价税合计数额为400万余元; B计划方案:双方企业二份合同书,一份是钢架结构买卖合同,价税合计数额为600万余元;一份是安装合同,价税合计数额为400万余元。 学生的解析管理决策: A计划方案中,艾维亚企业的情形归属于“从业货品的生产制造、批發或是零售的部门和个体户的混合销售个人行为”,依据税务总局〔2016〕36号资料的要求,应当依照17%的缴税计算交纳所得税。 应纳税额销售总额为=1000万÷(1 17%)=8547008.55元; 应交纳所得税=8547008.55×17%=1452991.45元。 B计划方案中,艾维亚企业根据签署买卖合同和安装合同,应当各自依照17%和11%的缴税计算交纳所得税。 钢架结构渠道销售应纳税额销售总额=600万÷(1 17%)=5128205.13元; 钢架结构渠道销售应交纳所得税=5128205.13×17%=871794.87元。 钢结构工程业务流程应纳税额销售总额=400万÷(1 11%)=3603603.6元; 钢结构工程业务流程应交纳所得税=3418803.42×11%=396396.4元。 B计划方案交纳的所得税为871794.87 396396.4=1268191.27元,比A计划方案节省所得税1452991.45-1268191.27=184800.18元。 因此 ,公司应当挑选B计划方案。 三、筹划不可以舍本逐末 依照以上数值看来,针对做为具备钢架结构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与安裝经营范围的艾维亚企业而言,B计划方案显然是划算的。但买卖是合同约定的博奕,针对招标方中房企业而言,2个计划方案所获取的进项税,造成的产品成本是有所不同的。 因而,假如艾维亚企业想把A计划方案改成B计划方案,中房企业必定对整体价钱、钢架结构销售总额、安裝业务流程销售总额作出调节。换句话说,艾维亚企业给我国企业开一张17%的税票时,会有一个成交价;假如艾维亚企业要将业务流程区划为2个合同书,各自出具17%和11%的税票,会产生此外一个成交价。在艾维亚企业和中房企业的议价中,艾维亚企业的筹划计划方案是没法达到的,最后达到的結果彼此都需要能接纳。并且这类一般纳税人企业相互之间的买卖,不会有一方少交税,另一方很少交税,一方盈利提升,另一方盈利不减小的状况。(假如中房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能够选用简易计税方式,以上筹划计划方案有可能完成。) 特别是在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税务质监总局高官在2016年7月8日就房地产营改增难题在网上答疑解惑释时,有下边会话: [恒盛利蔡桂如]混合销售难题:如经营者对混合销售个人行为已分离计算营业额的,可各自适用于不一样征收率?[2016-07-0809:13]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货品和劳务税司副处长林枫]依照政策要求,混合销售就是指既涉及到服务项目又涉及到货品的一项市场销售个人行为。从业货品的生产制造、批發或是零售的部门和个体户的混合销售个人行为,应依照市场销售货品交纳所得税;别的部门和个体户的混合销售个人行为,依照销售交纳所得税,对一项混合销售个人行为,不管是不是分离计算销售总额,均按以上要求实行。[2016-07-0810:10] 以上内容,意味着个人见解,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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