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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小型微利公司和个体户延迟交纳2020年企业所得税相关注意事项的公示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0年第16号

2021-09-16 17:25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

有关小型微利公司和个体户延迟交纳2020年企业所得税相关注意事项的公示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0年第16号

为进一步适用小型微利公司和个体户复工复产,减轻其生产运营资产工作压力,激起企业登记魅力,现就小型微利公司和个体户延迟交纳2020年企业所得税相关事宜通告如下所示:

一、小型微利所得税减缓交纳现行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公司在2020年剩下申报期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预缴税款申请后,能够 延期交纳本期的所得税,延迟时间至2021年第一个申请期限内一并交纳。在预缴税款申请时,小型微利公司根据填好预缴税款所得税申报表有关行次,就可以享有小型微利所得税减缓交纳现行政策。

本公示所称小型微利公司就是指合乎《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执行小型微利公司普慧性企业所得税免减现行政策相关难题的公示》(2019年第2号)要求标准的公司。

二、个体户企业所得税减缓交纳现行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户在2020年剩下申报期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务申报后,能够 延期交纳本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时间至2021年第一个申请期限内一并交纳。在其中,个体户实施简单申请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内暂不划款个人所得税,延迟时间至2021年第一个申请期限内一并划缴。

本公示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5月1日至本通告发表前,经营者早已交纳合乎本公示要求缓交税金的,可申请办理退回,一并至2021年第一个申请期限内交纳。

特此公告。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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