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水在公司个人所得抵扣的错误观念
2021-10-26 16:55
薪水在稅前怎样扣减,公司企业所得税法说的很清晰,即具体产生。《实施条例》及《国税函[2009]3号》文对工资薪金所得扣减都注重具体派发,是不正确的。
由于具体产生并不等于具体派发,2011年一个职工累死累活干一年假定理应给他们两万块薪水,这就是具体产生,但顾主没钱沒有付款给他们,这两万块薪水怎能不许扣减呢?假如不许扣减,2012年发放了,2012年让不许扣减呢?假如2012年让扣减,2011年该公司免税政策,2012年缴税呢?假如2012年不许扣减,能不能返回2011年扣减呢?
难题归根结底,便是收付实现制与收付实现制的难题,规章十分确立的强调,所得税的测算遵循收付实现制标准。
再从财务核算的角度观察,假如公司制造出的商品销售了,市场价中一定包括薪水,即然确定的工资中有薪水,成本费中的薪资如何不许扣减呢?这并不又违反企业所得税中的关联性标准了没有?除非是确认收入时把在其中含有的薪水去除。
假如公司制造出的商品并没有市场销售,沒有确认收入就不可以扣减对应的成本费,薪水就不太可能扣减,派发或是不派发对企业所得税压根沒有危害。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