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公司预缴税款所得税相关难题确立
2021-11-02 17:13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日前公布《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小型微利公司预缴税款所得税相关难题的公示》(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14号),就小型微利公司预缴税款所得税相关难题做出确立,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公示提及,上一交税本年度年应缴税收入额小于7万元(含六万元),与此同时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要求的财产和从业人数规范,推行按具体盈利额预缴税款所得税的小型微利公司(下称满足条件的小型微利公司),在预缴税款申请所得税时,将《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就公布〈我国所得税月(季)度预交所得税申报表〉等表格的公示》(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1年第六11号)我国所得税月(季)度预交所得税申报表(A类)第9行“具体资产总额”与15%的相乘,暂填写第12行“免减企业所得税额”内。
公示确立,满足条件的小型微利公司“从业人数”,“总资产”的测算规范按《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小型微利所得税预缴税款难题的通告》(国税发[2008]252号)第二条要求实行。
公示规定,满足条件的小型微利公司在预缴税款申请所得税时,须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给予上一交税本年度合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有关证明文件。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对公司给予的有关证明文件核查后,评定公司上一交税本年度不符合标准标准的,不可按公示要求填写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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