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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非货币性资产项目投资怎样交纳个人所得税

2022-01-04 18:18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激励和正确引导民俗投资的相关大会决策,国家财政部和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布了《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本人非货币性资产项目投资相关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的通告》(税务〔2015〕41号)及其搭配的《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本人非货币性资产项目投资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问题的公示》(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年第20号)。 以上2个文档的关键精神实质是:本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开展项目投资应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分期付款缴税。
  
  文档施行后,发生了一些质疑:
  
  一是有些人觉得该文件有秋后算账的行为。以往一些中介服务为投资开展筹划,将非货币性资产故意评定出高价位进账,得到较高的摊销费或折旧费用以所得税扣减。而税务〔2015〕41号文的公布造成这种筹划计划方案顿显难堪。二是觉得该文件的施行会抑止民间投资的激情。本人非货币性资产项目投资征缴个人所得税时,正处在原始项目投资阶段,假如未来被创投企业发生亏本,乃至资金链断裂而破产倒闭,已缴的个人所得税毫无疑问不容易给与出口退税。
  
  对第一个质疑。小编认为,资产出让所得的从古至今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所得的之一。《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非货币性资产评定升值暂不征缴个人所得税的审批》(国税发〔2005〕319号)一书中有如下所示要求:“本人将非货币性资产开展评定后项目投资于公司,其评定升值获得的所得的在项目投资获得公司股份时,暂不征缴个人所得税。在项目投资取回、出让或结算股份时如有一定的得,再按照规定征缴个人所得税 ”。但在2011年1月4日施行的我国税务质监总局2011年2号公示里,已字段名国税发〔2005〕319号文被原文废除。在《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原文中,更进一步确立了公司或本人公司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开展项目投资归属于应纳税额个人行为。因此,税务〔2015〕41号文并并不是生硬的平白无故而降,一些筹划计划方案往往功亏一篑,或是由于对相关文档把握的不足全方位而致。
  
  针对第二项质疑,归属于对有关财税知识的误会。本人的非货币性资产项目投资可分解为本人经评定出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将转让收益再用来项目投资2个流程。第一个步骤进行后,个人转让原归属于自身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买卖个人行为早已进行,自然要对出让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益计算交税,若评定价钱小于个人投资者项目投资的财产原值,则不用交税。
  
  许多投资者对怎样开展分期付款缴税既有兴趣,又掌握得不足清晰。依据上述指示精神:在2015年4月1日以后产生的非货币性资产项目投资,应在投资人获得被创投企业股份的下月15日内申请办理分期付款缴税的报备办理手续;2015年4月1日以前产生的非货币性资产项目投资,限期未超出5年的,在4月30日前可在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申请办理分期付款缴税的报备;以后仍未开展税款解决的应尽早去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开展审报。
  
  实例一:
  
  A老先生2005年购买某办公楼内一套办公房,原值190万余元。在2013年8月方案将该套办公房项目投资入股投资B企业(依据质监总局2011年2号公示,自2011年1月4日起,本人以非货币性资产阶段获得的所得的即应逐渐征缴个人所得税)。经评定,掉期投资性房地产为500万余元,担保费为10万余元。获得B企业5%的股份。A老先生本次注资个人行为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非货币性资产出让收益-财产原值-出让时付款的有效税金
  
  =500-190-10=300(万余元)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征收率=300×20%=60(万余元)
  
  A老先生因为房屋未具体转现,因资金短缺等缘故,没法全额交税。依据税务〔2015〕41号文及质监总局2015年第20号公示的规定。A老先生于2015年4月30日开展了个人所得税审报,并提交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A老先生的应纳税额个人行为产生在2013年,依据税务〔2015〕41号文第六条,A老先生交税的剩下限期为自申请办理审报和分期交税报备办理手续本年度起的2015、2016和2017年这3年,A老先生可在剩下期内的三年里,分期付款交纳个人所得税。由于A老先生在要求時间前顺利完成审报和报备,不用为该应纳税额个人行为缴付税款滞纳金和接纳惩罚。
  
  A老先生2015年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金/剩下交税期限=60/3=20万余元。
  
  实例二:
  
  假定A老先生在2016年3月8日出让了由于2013年以非货币性资产项目投资而获得的B企业5%的股份,出让价钱为620万余元(假定出让价大于或等于相对应市场份额的B企业资产总额,别的税金产生20万余元)。因为A老先生在2015年以房屋未具体转现,无交税资产为原因,申请办理了分期付款交税报备。在2015年具体交税20万余元,剩下未缴税额为40万余元。
  
  A老先生公司股权转让的价钱为620万余元,超过剩下应补缴税金40万余元,A老先生无交税资产的原因已不创立。则A老先生应在2016年4月15日前一次性审报交纳多余税金,与此同时还务必就出让股份所得的审报交纳相对应的税金。
  
  应付清剩下税金=应补缴税金-已交纳税金=60-20=40(万余元)
  
  公司股权转让应缴税金=(公司股权转让价钱-股份原值-别的税金)╳征收率=
  
  (620-500-20)╳20%=20(万余元)
  
  实例三:假定A老先生的项目投资个人行为产生在2015年5月10日,则A老先生对比实例一的计算方式,制订在2015年-2019年间的剩下5个本年度内的分期付款交税方案,并向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报备、审报。

质监总局讲解——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年第20号:有关《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非货币性资产项目投资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问题的公示》的讲解

质监总局问答——税务质监总局企业所得税司相关责任人就非货币性资产项目投资分期付款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记者招待会

有关现行政策——
税务[2014]109号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推动企业改制相关所得税解决问题的通告
税务[2014]116号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非货币性资产项目投资所得税现行政策问题的通告
税务[2015]41号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本人非货币性资产项目投资相关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的通告

政策措施——
以技术性创造发明成效项目投资 应纳税额如何确定? <史玉峰>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年第20号:非贷币财产境外投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基础理论剖析  <赵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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