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形式确定“已付清”,还能再认为加班工资?
2022-04-07 17:19
【真正案件】
2017年7月,肖某与A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书,被外派至B公司出任派送员。
2019年11月,肖某向某科技公司明确提出辞职,当日彼此签定离职申请书交接表。
该表“员工离职原因”一栏表明:“企业未上社保,工作压力太大、没给加班工资。”;
“员工确定”一栏表明:“经说明,我已知悉《劳动合同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现企业早已将我的薪水、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付清,我和企业无其它一切异议。自己服务承诺不会再以任何借口向某科技公司及用人企业认为支配权。”员工签字上有肖某自己签字。
【开庭审理认为】
肖某主张:
1.B企业在用人期内分配其双休日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肖某拥有反映加班加点状况的工资条,表里加盖A公司公章;2.离职申请书交接表“员工确定”一栏并不是其真正法律行为,上边记述的信息也与客观事实不符合。3.要求宣判A企业与B公司付款加班工资82261元。
【裁判员见解】
一审法院判决书:驳回申诉肖某加班工资的诉请。
肖某不服气,提到起诉。
二审人民法院改判:A企业与B公司连同付款肖某加班工资24404.89元。
【经典案例】
此案的热议聚焦点是肖某是不是与公司单位就付款加班工资达到合理合法合理的协议书。
此案中,离职申请书交接表中“员工离职原因”与“员工确定”两处描述的确存有分歧。俩家企业均未给予与肖某就加班工资等账款达到的协议书及已向肖某付款以上货款的直接证据,且肖某否定彼此就以上账款已达成一致并已计付。因而,离职申请书交接表中员工确定的“现企业已经将我的薪水、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付清,我和企业无其它一切异议”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不可以确认为肖某的真實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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