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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征收改查帐,可以不必税票了?

2022-04-25 17:08

定额征收改查帐,可以不必税票了?

  税务质监总局2021年17号公示第四条,要求了定额征收改成查账征收后,相关财产的测算基本明确,一言以蔽之:

  有税票按发额度票明确,无税票按其他材料额度明确。

  有财务会计学生问了我一些问题:

  问一,假如合同书、付款证实、财务核算材料的额度不统一,以哪一个为标准?

  顺序?平均值?最少的?较大的?请税管员选?显而易见也没有根据。

  假如发生行政规章沒有规范的状况,还得依规来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要求的计税依据,是历史成本,就是指“获得此项财产时现实造成的开支”。因此,以上三个数据信息中,哪个是真真正正的开支额度,就用哪个。

  问二,哪个确实?为什么说算呢?

  谁说了也算不上,事实上了算。不要看为什么说的,需看直接证据。

  公司按自身对真实有效的解释来分辨,税务假如查帐,她们自会用他们对真实有效的解释来分辨。

  问三,要是没有合同书、沒有付款证实、沒有会计账簿呢?或是相关资料不能信呢?

  留意那一个“等”字,除开以上三个材料,还有没有其他可以证实“获得此项财产时现实造成的开支”呢?如果有,用其额度也是可以的。

  问四,手一摊,假如什么资料也没有呢?或是尽管有但不给予呢?

  那还查个屁的账,只有再次定额征收。

  《征管法》35条要求定额征收的状况:(三)拒不给予有关材料的;(四)凭据上缺,无法查账的。

  问五,那麼,变为查账征收后,假如购买财产再次沒有税票,能否再次用以上材料来明确计税依据?

  这样的事情,17号公示既沒有明文规定可以,都没有要求不好。

  那样,本问题又务必退还到法律法规上,哪个额度是“获得此项财产时现实造成的开支”,就依哪个额度。假如合同金额便是“获得此项财产时现实造成的开支”,当然可以用合同金额。

  因此,查账征收后,假如又有财产没税票,计税依据也是以可靠的开支材料明确。

  这一点与这一17号公示不相干。

  问六,晕!按蓝老师你那样说,难道不是,即使是否有这一17号公示,还可以用合同书、付款证实、财务会计、等材料,来获得“取得此项财产时现实造成的开支”,进而做为计税依据?

  这就是谆谆教导的不良影响。

  确实如此。

  税务质监总局的行政规章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楷模,它并不是自身随便做要求,反而是把法律法规的要求正品保证地再次描述一遍罢了。计税依据的确定已被《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要求去世了,是否有税票,都那样明确。

  至关重要的问题来啦!

  问七,是否说,出了这一2021年17号公示后,所得税扣减可以无需税票了?表明2021年17号公示后,扣减的税票现行政策发生变化吗?

  想得美!

  明确计税依据≠可以扣减。

  这一2021年17号公示第四条第(一)项仅仅讲了,定额征收变为查账征收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并没有涉及到能不能扣减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精确的回应,我先把固资、无形资产摊销的状况清除在外面,下列只对于原材料、花费等的扣减。)

  明确计税依据,与抵扣,是几件事。前面一种是额度的问题,后面一种除开额度,还会继续牵涉到实际的程序流程。

  因此,不可以得到,2021年17号公示后所得税扣减的税票现行政策发生变化。

  问八,那请教师请明确,开支沒有税票,但能明确计税依据,如何扣减?

  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要求,只需是真正、有关、有效的开支,就必可扣减。谁也不可以挑戰法律法规。

  这时的扣减,可能是这两种状况。一是由于凭据缺,依《税收征管法》第35条定额征收。其计税依据可以做为定额征收时估算的一个根据。那样问题就转到定额征收了。

  二是,再次查账征收。

  可是,税务质监总局依《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条例全文的受权,制做了2018年28号公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该公告对最后沒有税票的开支,作了一个扣减上的诱导性要求:

  “不可在产生本年度扣减”。

  问九,也就是说,开支始终沒有税票,但能明确计税依据,查账征收时,也不可以扣减?

  目光那么不太好?

  “不可在产生本年度扣减”,并不是“不可扣减”。

  只需是真正、有关、有效的开支,要求不能扣减就违背《企业所得法》第八条了,行政规章怎么可能违反规定?

  问十,开支沒有税票,但能明确计税依据,查账征收,不可以在产生本年度扣减,那在哪儿年扣减?

  这就需要备考一下收付实现制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要求了收付实现制,其內容总得来说便是:“扣减以收付实现制为标准,但税务质监总局另有规范的以外。”

  这一“税务质监总局另有要求以外”,便是对税务质监总局的受权,税务质监总局可以要求不遵循收付实现制的状况。

  2018年28号公示“不可在产生本年度扣减”的要求,恰好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这一受权作出的。它只涉及到扣减的程序流程——只要求不得了于什么时候扣减,只字未提能否扣减。

  问十一,也就是说,只需没有产生年当初,以后哪一年都能够扣减?

  是的。

  2018年28号公示后,始终沒有税票的状况,反倒不可以再按收付实现制扣减了。这类没票状况下,税务质监总局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做好了“以外”要求。

  剖析一下便是: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真正有关有效就可以扣减;按2018年28号公示,只是不可以在产生那一年扣、且无法再遵循收付实现制。

  填补一下,2009年,税务质监总局还特意对房产开发公司作出过要求:记税成本费沒有税票的额度,临时不可以扣,哪年取回来税票,哪年再扣减,沒有期限。

  问十二,觉得不对劲啊!

  是的。

  企业所得税现行政策与税票现行政策是2套系统软件、脱节,强制缝到一起,毫无疑问不容易极致。

  较为一下,所得税现行政策与增值发票现行政策,就能手术缝合得无懈可击,由于增值发票的应用自身就依赖于所得税缴税责任,所得税缴税责任的明确也依赖于增值发票,他们像原装零配件一样五行相生。

  问十三,怕就怕税务工作人员不那样觉得

  是的。

  始终不可能有税票时,想依规开展抵扣,是一个别揽,最必须的实际上是勇气和水准。有时候看见他人扣了没事儿,很有可能你扣就出问题。

  问十四,我感觉,17号公示出去后,操作实务中我们会那样觉得:凡定额征收期内购买的没票财产,改成查账征收后可以根据合同书等材料的额度扣减;查账征收期内购买的没票财产,仍然没法扣减。

  是的,具体情况与法律法规,有时候是不一样的。

  附:2021年17号公示第四条全文:

  四、所得税定额征收改成查账征收后相关财产的税务解决问题

  (一)公司可以给予财产购买税票的,以发票注明数额为计税依据;不可以给予财产购买税票的,可以凭购买财产的合同书(协议书)、资产付款证实、财务核算材料等记述额度,做为计税依据。

  (二)公司核准缴税期内交付使用的财产,改成查帐缴税后,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范的折旧费、摊销费期限,扣减该财产资金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下期限再次计提折旧、摊销费额并在抵扣。

  由来:蓝敏说税 创作者:蓝敏


公司所得税核定改查帐后,原来财产的计税依据,不用考虑到应获得而未得到税票的情况

  有关所得税定额征收改成查账征收后原来财产的税务解决问题,《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所得税多个现行政策税收征管规格问题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1年第17号)要求:公司可以给予财产购买税票的,以发票注明数额为计税依据;不可以给予财产购买税票的,可以凭购买财产的合同书(协议书)、资产付款证实、财务核算材料等记述额度,做为计税依据。

  有看法觉得,定额征收改成查账征收后,针对原来财产的计税依据不可以出示税票的,如归属于应获得而未得到税票的,应规定另一方补开税票,以税票确定计税依据;如发票遗失的,按丢失税票的相应要求解决获得影印件等凭据确定计税依据;因另一方销户等特别缘故的确没法获得税票的,才可以凭购买财产的合同书(协议书)、资产付款证实、财务核算材料等记述额度,做为计税依据。

  大家觉得无论是积极不必税票、另一方的确不可以开票、发票丢失等,只需是无法给予财产购买税票的,就可以适用17号公示有关要求,就可以凭购买财产的合同书(协议书)、资产付款证实、财务核算材料等记述额度,做为计税依据,不用考虑到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应要求,不用考虑到理应获得而未得到税票的所得税扣减凭据的相应要求,但必须遵循真正、有效的标准。

  17号公示有关制度的目的性是有利于定额征收改查帐公司标准计算,依法纳税,维护其合理合法税款利益,遵循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的公司真实造成的与获得收益相关的、有效的开支,包含成本费、花费、税款、损害和收益性支出,准许在预估应纳税额时扣减。在以票治税的条件下,是给这类公司的一个特别解决要求,改成查帐后新置办的财产当然不可以先后解决,需按所得税扣减凭据的管理条例来实行。

  17号公示有关条款自身没有对原来财产不可以给予财产购买税票做应获得而未取得的诸多要求和限制,只是是区别了可以给予和不可以给予二种状况,现行政策具体实行不可人为因素限制,不然是对17号公示应用领域的人为因素变小,归属于歪曲现行政策。

  由来:云南省百滇税务师公司 创作者:万伟华 202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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