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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外派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关键现行政策整理

2022-04-28 16:42

国外外派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关键现行政策整理(最新版本)

TPPERSON按:先前TPPERSON曾梳理消息推送过该材料,8月31日新《个税法》根据后,一些內容如额外扣减花费及税务申报等早已废除或改动,这段时间一些微信发朋友圈的盆友在资询将来本人海外所得的将怎样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因而,TPPERSON特依据新《个税法》对该材料开展升级,了解伴随着《个税法》的改动以及马上要改动施行的《个税法实施条例》,其相对应配套设施的一些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等也可能开展改动。

编号

新项目

出台政策

主要内容

1

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

第一条 在我国国内有居所,或是无居所而一个缴税本年度本质中国境内定居总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本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海外获得的所得的,按照公司法要求交纳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地区无居所又不定居,或是无居所而一个缴税本年度本质中国境内定居总计不满意一百八十三天的本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获得的所得的,按照公司法要求交纳个人所得税。
缴税本年度,自阳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待改动)

第二条 税收法律第一条第一款常说的在我国国内有居所的本人,就是指因户口、家中、经济发展利益关系而在我国地区下意识定居的本人。
第三条 税收法律第一条第一款常说的在地区定居满一年,就是指在一个缴税本年度中在我国地区定居365日。临时性离境的,不扣除天数。
前述常说的临时性离境,就是指在一个缴税本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是多次总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六条 在我国地区无居所,可是定居一年以上五年以内的本人,其来自我国海外的所得的,经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准许,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业、公司和别的社会经济机构或本人缴纳的一部分交纳个人所得税;定居超出五年的本人,从第六年起,理应就其来自我国海外的所有所得的交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89号

一、有关怎么把握“下意识定居”的问题
规章第二条要求,在我国国内有居所的本人,就是指因户口、家中、经济发展利益关系而在我国地区下意识定居的本人。所说下意识定居,是判别缴税扣缴义务人是住户或者非住户的一个法律法规的意义上的规范,并不是指具体定居或在某一个特殊时间内的居所。如因学习培训、工作中、探亲访友、度假旅游等而在我国海外定居的,在其缘故清除以后,务必返回中国境内定居的本人,则我国即是该经营者下意识居所。

国税发〔1998〕126号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中国境内有居所,并有来自我国海外所得的的本人经营者。

2

所得的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待改动)及
国税发〔1998〕126号第四条

第四条 税收法律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指的从中国境内获得的所得的,就是指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常说的从我国海外获得的所得的,就是指来自我国海外的所得的。
第五条 以下所得的,无论付款地址是不是在我国地区,均为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的:
(一)因就职、受聘、履行合同等而在我国地区提供劳务获得的所得的;
(二)将资产租赁给承租方在我国地区应用而获得的所得的;
(三)出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土地使用权证等资产或是在我国地区出让别的资产获得的所得的;
(四)批准各种各样开发权在我国地区应用而获得的所得的;
(五)从中国境内的企业、公司和别的社会经济机构或本人获得的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所得的。

国税发〔1994〕89号

八、有关执行董事费的缴税问题
本人因为出任执行董事职位所获得的执行董事费收益,归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特性,依照工资薪金所得新项目征缴个人所得税。
十六、有关在地区、海外各自获得薪水、薪酬所得的,怎样计税税金的问题
缴税扣缴义务人在地区、海外与此同时获得薪水、薪酬所得的的,应依据规章第五条要求的标准,分辨其地区、海外获得的得到是不是来自一国的所得的。缴税扣缴义务人可以给予在地区、海外与此同时就职或是受聘以及薪水、薪酬规范的合理证明材料,可判断其所得的是来自地区和海外所得的,应按民法和规章的要求各自扣减花费并测算缴税;不可以给予以上所述证明材料的,应视作来自一国的所得的,与其就职或是受聘企业在我国地区,应是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的,与其就职或受聘企业在我国海外,应是来自我国海外的所得的。

国税发〔1998〕126号

第五条 经营者的海外所得的,包含现钱、实体和商业票据。
第六条 经营者的海外所得的,应按税收法律以及条例全文的要求明确应纳税额新项目,并各自测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 经营者的海外所得的依照相关要求交付给派遣企业的一部分,凡能出示合理合同书或相关凭据的,经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审批后,容许从其海外所得的中扣减。

3

减除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

第六条……
对在我国地区无居所而在我国地区获得薪水、薪酬所得的的缴税扣缴义务人和在我国国内有居所而在我国海外获得薪水、薪酬所得的的缴税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其收入水平水准、生活水平及其汇率变化状况明确额外扣减花费,额外扣减花费适用的标准和规范由国务院规定。(废除此条统一为每月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待改动)

第二十七条 税收法律第六条第三款常说的额外扣减花费,就是指每月在扣减3500元花费的基本上,再扣减本规章第二十九条要求金额的花费。(即在日本国内有居所而在我国海外就职或是受聘而获得的薪水、薪酬所得的,花费扣除规范累计额为4800元。)
第二十八条 税收法律第六条第三款常说的额外扣减花费适用的范畴,就是指:
……
(三)在我国国内有居所而在我国海外就职或是受聘获得薪水、薪酬所得的的本人;
……
第二十九条 税收法律第六条第三款常说的额外扣减花销规范为1300元。
(了解待改动的条例全文也废除以上要求)

国税发〔1998〕126号

第十二条 经营者兼具来自中国境内、海外所得的的,应按税收法律要求各自扣减花费并测算缴税。(待改动)

4

外币折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

第十六条 各类个人所得的测算,以RMB为企业。所得的为RMB之外的贷币的,依照RMB外汇中间价折算成RMB交纳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待改动)

第四十三条 按照税收法律第十条的要求,所得的为国外贷币的,应当填开完税证明的上一月最后一日RMB外汇中间价,折算成RMB测算应纳税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在本年度终结后年度汇算清缴的,对早已按月或是按次预缴税款的国外贷币所得的,不会再再次换算;对理应补交税金的所得的一部分,依照上一缴税本年度最后一日RMB外汇中间价,折算成RMB测算应纳税额。

国税发〔1998〕126号

第十六条 经营者获得的海外所得的为美金、日块和人民币的,依照填开完税证明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央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兑以上三种贷币的标准外汇价格,折算成RMB测算交纳税金。
经营者获得的海外所得的为以上三种贷币之外的别的贷币的,应依据填开完税证明的上一月最后一日美元对人民币的标准外汇价格和国家外汇局给予的同日纽约市外汇交易市场美元对关键外汇的外汇价格开展套算,按套算后的外汇价格做为折算汇率计算交纳税金。套算公式计算为:
某类外汇货币RMB外汇价格=美元对人民币的标准外汇价格÷纽约市外汇交易市场美元对这种贷币的外汇价格
第十七条 在本年度终结后自主纳税申报的,对早已按月或是按次预缴税款的国外贷币所得的,不会再再次换算;对理应补交税金的所得的一部分,依照上一缴税本年度最后一日中央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对美金、日块和人民币三种贷币的标准外汇价格,折算成RMB测算应纳税额,如所得的为三种贷币之外的别的贷币的,依照上一缴税本年度最后一日美元对人民币的标准外汇价格和国家外汇局给予的同日纽约市外汇交易市场美元对关键外汇的外汇价格开展套算折算成RMB测算应纳税额。

5

海外税款税收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我国海外获得的所得的,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税收抵免已在海外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但税收抵免额不超该经营者海外所得的按照公司法要求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待改动)

第三十一条 在我国国内有居所,或是无居所而在地区定居满一年的本人,从中国境内和海外获得的所得的,理应分別测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税收法律第七条所指的已在海外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就是指缴税扣缴义务人从我国海外获得的所得的,按照该所得的由来我国或 地方的法律法规理应交纳而且具体早已缴付的税款。
第三十三条 税收法律第七条所指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要求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指缴税扣缴义务人从我国海外获得的所得的,差别不一样我国或 地域和不一样所得的新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范的花费扣除规范和税率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同一我国或 区域内不一样所得的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之和,为该我国或 地方的扣减额度。
缴税扣缴义务人在我国海外一个国家或是地域具体早已缴付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小于按照前述要求测算出的该我国或 地域扣减额度的,理应在我国交纳差值部份的税金;超出该我国或 地域扣减额度的,其超出一部分不可在本缴税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可是可以在日后缴税年的该我国或 地域扣减额度的账户余额中补扣。补扣限期最多不能超过五年。
第三十四条 缴税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法律第七条的要求申请办理扣减已在海外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时,理应给予海外税务机关单位填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国税发〔1998〕126号

第十四条 经营者在海外已缴付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能给予海外税务机关单位填发的完税证明正本的,准许依照税收法律以及条例全文的要求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税。

国税发[1994]044号

四、海外企业所得税款抵税举例说明
某经营者1994年1月至12月在A国获得工资收益60000元(RMB,相同),特许权使用费收益7000元;与此同时,又在B国获得利息收入1000元。该经营者已各自按A国和B国税收法律要求,交纳了个人所得税1150块和250元。其抵税计算方式如下所示:
(一)在A国所得的交纳税金的抵税
1.薪水,薪酬所得的按在我国税收法律要求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60000÷12-4000)×征收率-速算扣除数}×12(月张数)=(1000×10%-25)×12=9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按在我国税收法律要求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7000X(1-20%)X20%(征收率)=1120元
3.抵税额度:900+1120=2020元
4.该经营者在A国所得的交纳个人所得税1150元,小于抵税额度,因而,可全额的抵税,并需在我国补交税金870元(2020-1150)。
(二)在B国所得的交纳税金的抵税
其在B国获得的贷款利息所得的按在我国税收法律要求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抵税额度:1000X20%(征收率)=200元
该经营者在B国具体交纳的税金超过了抵税额度,因而,只有在额度内抵税200元,无需补交税金。
(三)在A,B两国之间所得的交纳税金抵税結果
依据上述数值,该经营者本年度的海外所得的应在我国补交个人所得税870元,B国交纳税金未抵减完的50元,可在之后5年之内该经营者从B国获得的所得的中的缴税抵税额度有账户余额时补扣。

6

基础信息汇报

国税发〔1998〕126号

第十条 中国境内的企业、公司和别的社会经济机构及其政府机构,凡有派遣工作人员的,应在每一阳历本年度(下称本年度)终结后30日内向型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申报派遣工作人员状况。內容主要包含:派遣工作人员的名字、身份证件或护照号、职位、派往国家和地区、海外工作中公司名称和详细地址、合同期限、海内外收益情况、地区居所及交纳税款状况等。

国税发[2005]205号

第五条 义务人应向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申报本人的下列基础信息:名字、身份证照种类及号、职位、户口所在地、合理联系方式、合理通讯地址及邮编等。?
……
全国各地应按照这种基础信息和管理方面的规定,制订《个人基础信息登记表》,并规定义务人填写。(备注名称:报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3年第21号改动为《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第六条   义务人在进行第一次缴纳申请时,应申报第五条上述本人的基础信息。个人及基础信息产生变化时,义务人应在次月缴纳申请时,将变动信息报送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

7

申请管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

第十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经营者理应依法处理税务申报:

……
(四)获得海外所得的;

国税发〔1994〕44号

一、有关纳税申报期限问题
经营者来自我国海外的应纳税额所得的,在海外以缴税本年度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的来源国的缴税年终结,付清税金后的30日内,向我国税务机关单位申请交纳个人所得税;在获得海外所得的时清算税金的,或是在海外按来源国税收法律要求免于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第二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型我国税务机关单位申请交纳个人所得税。经营者兼具来自中国境内,海外所得的的,应各自申请测算缴税。
三、有关纳税申报方式问题
经营者在规范的申请期内不可以到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纳税申报的,应授权委托别人纳税申报或是邮递纳税申报。邮递纳税申报的,以寄出去地的邮戳时间为具体申请时间。

国税发〔1998〕126号

第九条 经营者有下述情况的,应自主纳税申报:
(一)海外所得的来自两处以上的;
(二)获得海外所得的沒有义务人、代征人的(包含义务人、代征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或征收税金的)。
第十一条 依本方法第九条要求须自主纳税申报的经营者,应在本年度终结后30日内,向我国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申请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所得的来源国与我国的缴税本年度不一致,年度终结后30日内纳税申报有艰难的,可须经我国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准许,在所得的来源国的缴税年终结、付清税金后30日内纳税申报。
经营者如在民法规范的缴税本年度期内完毕海外工作目标归国,理应在归国后的次月7日内,向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申请交纳个人所得税。

8

代收代缴

国税发〔1994〕44号

二、有关海外代收代缴税金问题
经营者就职或受聘于我国的企业,公司和别的社会经济结构或企业驻派海外的组织的,可由海外该就职,受聘组织集中化纳税申报,并代收代缴税金。

国税发〔1998〕126号

第八条 经营者受聘于中国境内的企业、公司和别的社会经济机构及其政府机构并派往海外工作中,其所得的由地区派遣企业付款或压力的,地区派遣企业为个人所得税义务人,税金由地区派遣企业承担代收代缴。其所得的由海外就职、受聘的我国组织付款、压力的,可授权委托其地区派遣(项目投资)组织代征税金。
以上海外就职、受聘的我国组织就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业、公司和别的社会经济机构及其政府机构隶属的海外分支机构、使(领)馆、分公司、办事处等。
第十三条 义务人、代征人所扣(征)的税金,理应在次月7日内缴入财政,并向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申报扣(征)缴个人所得税报告书及其税务机关单位规定申报的其它材料。

9

惩罚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

第十九条 经营者、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单位以及工作员违背公司法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追责法律依据。
第二十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缴管理方法,按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实行。

国税发〔1998〕126号

第十五条 经营者和义务人未按本方法要求申请交纳、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未按本法子第十条要求申报材料的,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应按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一部分行政法规的要求给予惩罚,涉刑的依规移交公安部门解决。

 

配件:

关键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文件目录

编号

出台政策

1

在我国早已对外开放签定的的107个税收协定(分配),并密切关注其实行及修定状况早已新签协议书的工作进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以及条例全文(待改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实施办法

4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海外所得的征缴个人所得税多个问题的通告》(国税发〔1994〕44号)

5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 <征缴个人所得税多个问题的要求> 的通告》(国税发〔1994〕89号)

6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26号)

7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告(国税发[2005]205号)

8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

9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本人所得税申报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3年第21号)

10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居民企业汇报海外投资和所得的信息内容相关问题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4年第38号)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实施意见居民企业汇报海外投资和所得的信息内容工作方案(税总函〔2015〕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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