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给分公司员工发奖金,怎样代扣个税?
2022-06-28 16:26
问题描述
老师你好,我想问一下:企业集团给分公司员工发奖金,如何代扣个税?
权威专家回应
第一种状况:分公司员工从没在企业集团工作中。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要求,薪水、薪酬所得的,指的是本人因就职或是受聘而获得的薪水、薪酬、奖励金、年尾涨薪、工作年底分红、补贴、津贴及其与就职或是受聘相关的其它所得的。
第六条第(九)项要求,偶然所得,指的是本人获奖、得奖、中彩及别的不经意特性的所得的。
自己得到的所得的,无法定义应纳税所得的新项目的,由国务院办公厅税务主管机构明确。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本人得到的奖励金收益征缴个税难题的批示》(国税发[1998]293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要求,本人因在各个领域作出杰出贡献而从省部级下列市人民政府以及所属部门获得的一次性奖励收益,无论其奖励来自哪里,均不属于税收法律所要求的免税政策范围,应按“偶然所得”工程征缴个税。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企业集团派发给集团公司内法人资格企业的员工个人奖励,自己得到的奖赏现钱,依照“偶然所得”代收代缴个税。
第二种状况:分公司的员工之前在企业集团工作中,因工作调节转至分公司工作中。这时由公司对该员工在企业集团工作期间的销售业绩给予奖金,该员工获得原就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金理应按照“薪水、薪酬所得的”交纳个税;还可以选用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的优化算法,但在一个缴税本年度内,对每一个经营者,该记税方法只容许选用一次。
如果是2019年1月1日后派发的原就职公司的年终奖金,理应按下面的文档要求实行:《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税务[2018]164号)
一、有关全年度一次性奖金、中间主要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酬推迟兑付收益和任职期奖赏的现行政策:
(一)居民个人获得全年度一次性奖金,合乎《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调整本人获得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等测算征缴个税方式难题的通告》(国税发[2005]9号)要求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划入当初综合所得,以全年度一次性奖金收益除于12月获得的金额,根据本通告应附按月计算后的综合性所得税税率表(下称月度总结税率表),确认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独立测算缴税。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度一次性奖金收益×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获得全年度一次性奖金,还可以挑选划入当初综合所得测算缴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获得全年度一次性奖金,应划入当初综合所得测算交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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