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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汇算清缴专题讲座04: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不适合税务13号文件公司所得税优惠现行政策

2022-06-29 17:28

近日,国家财政部、税务质监总局公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税务〔2019〕13号)第二条要求“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额不得超过100万余元的一部分,减征25%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对年应纳税额超出100万余元但不得超过300万余元的一部分,减征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有一些网民了解,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是不是还可以享有税务13号文件以上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现行政策?

显而易见答案是否认的。

一、所得税的公司与有限合伙、个人独资的差别

按现行标准要求,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尽管也冠于“公司”称呼,其实质与所得税里的公司压根并不是就不是一会事。

所得税所指的公司(即所得税的经营者,含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公司(包含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别的获得工资的机构。依照现行标准《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根本也不可用所得税法。

而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归属于不具有法人资格,可是可以依规以自己的名头从业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之中。且,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其自身并不是交纳企业所得税(本非所得税的经营者也非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缴及应纳税额测算的税收法律根据不一样

公司交纳所得税,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先估算出应纳税额,乘于税率,再扣减按照此方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免减和税收抵免的税款后的账户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7号)要求,个人独资投资者、合伙制企业的本人合作伙伴来自地区申请注册的个人独资、合伙制企业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的所得的应按“经营所得”交纳个税。

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缴,依照《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和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务〔2000〕91号下发)及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凡推行查帐缴税方法的,生产经营所得对比《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范和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个人独资以投资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合伙制企业以每一个合作伙伴为纳税义务人,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采用“先分后税”的标准,合作伙伴是委托人的,交纳个税;合作伙伴是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交纳所得税。

从上由此可见,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与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投资人的应纳税额的测算,根据的是不一样的税收法律和税收优惠政策,二者不可搞混。

三、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不适合公司所得税优惠现行政策

此次税务〔2019〕13号文件第二条,很清晰、很确立是对小微企业交纳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承前上述,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尽管也冠于“公司”称呼,但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自身并不是所得税的经营者,因而,更不存有是不是可用公司所得税优惠现行政策的难题。

对于合伙制企业里的交纳所得税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组织合作伙伴,如合乎税务〔2019〕13号文件第二条的要求,则能够享有小微企业的公司所得税优惠现行政策。

延伸阅读——
年度汇算清缴专题讲座01:跨年薪、开支事宜的企业所得税解决
年度汇算清缴专题讲座02:所得税30项关键查验难题
年度汇算清缴专题讲座03:中小企业到底是指什么公司
年度汇算清缴专题讲座05: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扣减关键点掌握
年度汇算清缴专题讲座06:公司本年利润扣除比例及税政根据(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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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汇算清缴专题讲座08:税票与税前扣除凭证的微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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