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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汇算清缴专题讲座03:中小企业到底是指什么公司

2022-06-29 17:28

中小企业是发展趋势的新生力量、工作的重要途径、革新的关键原动力。

最开始提到的中小企业定义,就是指中小型企业、微企、家里做坊公司、个体户的通称。而目前的中小企业的定义早已发生了改变,以税款行业为例子,在近些年颁布的一系列税收政策中,常常能够看见对“中小企业”的增值税免税要求,但与此同时又各自以“小微企业”、“中小型、微企”、“一般纳税人”为适用对象。

在日常税款征纳操作实务中,许多财会人员及其税务工作人员也常常把“中小企业”与“中小型、微企”、“小微企业”、“一般纳税人”这“三小经营者”的定义搞混,有些认为“中小企业”便是“小微企业”的通称;还有的觉得“中小企业”便是“中小型企业、微企”的通称;针对“中小企业”与“一般纳税人”都是经常混在一起。

小编过去也曾有错误观念,经不断思索后认为,目前税款行业的“中小企业”是一个特指的集合概念,包含但是不限于“中小型、微企”、“小微企业”、“一般纳税人”等特殊经营者,实际要以每项增值税免税现行政策所要求的专指目标而言。

必须提醒留意的是:在近些年,我国陆续颁布和继承了对中小企业减免增值税(包含房地产营改增之前的增值税)、合同印花税的政策优惠,及其小微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现行政策,针对怎样看待和实施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则需细心领悟相关政策文档对增值税免税事宜的用语和详细要求,不可以只看文档题型就轻率为人处事,发生“望题生义”的误差。

与此同时,以上有实际增值税免税要求的“小微企业”、“中小型、微企”、“一般纳税人”这“三小”经营者定义的外延性虽均有交错,但彼此的意义却完全不一样。

中小型、微企的基本概念及政策优惠

“中小型企业、微企”定义并不是源于税款行业,原意是对公司规模的划型。中国工信部、审计局、国家发改委、国家财政部2011年6月协同颁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国家工信部联公司〔2011〕300号下发),依据公司从业者、主营业务收入、总资产等指标值,融合行业特点,将中小型企业区划为中小型、中小型、小型三种种类,“中小型、微企”即指当中的两种公司。与此同时,在划型时还应考虑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已修定为(GB/T4754-2017)。另,《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将各种金融行业公司区划为大、中、小、微四个经营规模种类。

国家财政部、税务质监总局依次以《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税务总局〔2014〕78号)和《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务〔2017〕77号)要求,自2014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银行与中小型企业、微企签署的贷款合同免税合同印花税。

财务〔2017〕77号文件还要求,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企业向农民、中小型企业、微企及个体户派发小额借贷获得的借款利息,增值税免税。

《国家财政部、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计提折旧固资抵扣进项税额等增值税政策的通告》(财务〔2017〕90号)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经营者为农民、中小型企业、微企及个体户贷款、发行股票给予融资担保公司获得的评估费收益,及为以上融资担保公司给予再担保获得的再评估费收益,增值税免税。有关中小型、微企的评定,即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有关规定实行。在其中,总资产和从业者指标值均以贷款发放(原贷款担保起效)时的具体情况明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值以贷款发放(原贷款担保起效)前12个当然月的累计数明确,未满12个当然月的,依照下列计算公式:

主营业务收入(年)=公司具体存续期间主营业务收入/公司具体续存月数×12。

小微企业的基本概念及政策优惠

“小微企业”是所得税里的一类特殊经营者,详细的描述应是“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该专有名词来自《企业所得税法》,但尚未对小微企业立即做出定义,反而是要求“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用20%的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而要求:所指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就是指从业我国非限制和严禁领域,本年度应纳税额不得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得超过100人,总资产不得超过3000万的制造业企业;从业人数不得超过80人,总资产不得超过1000万的其他企业。

从2010年逐渐,我国对一部分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在降低公司所得税率(20%)的前提下,再给与递减缴税的政策优惠(其所得的减征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额限制由50万余元提升至100万余元,对年应纳税额小于100万余元(含100万余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的减征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

通过几回政策变化,2019年度的政策为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税务〔2019〕13号)所要求的: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额不得超过100万余元的一部分,减征25%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对年应纳税额超出100万余元但不得超过300万余元的一部分,减征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

且相匹配与此同时合乎的其它标准也进行了调节:以上小微企业就是指从业我国非限制和严禁领域,且另外合乎本年度应纳税额不得超过300万余元、从业人数不得超过300人、总资产不得超过5000万余元等三个条件的公司。

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概念及政策优惠

“一般纳税人”源于所得税的规范,专指增值税纳税人里的一类。依照现行标准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成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一般纳税人可用简易征收,按获得的销售总额乘于增值税率测算应纳增值税额。

自2018年5月1日起,销售货物或是生产加工、维修机电维修劳务公司,销售、无形资产摊销、房产的增值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规范统一为年入伍所得税销售总额500万余元及下列。

从2014年10月逐渐实行的《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适用中小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现行政策的通告》(税务总局〔2014〕71号)和《财务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执行中小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现行政策的通告》(财务〔2015〕96号),及其在房地产营改增全方位拉开后,国家财政部、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务〔2017〕76号),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布的《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7年第52号),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税务〔2019〕13号)等文档,文章标题中均表明是关于“中小企业”免税政策,其文章正文相关所得税一部分却全是确立一般纳税人享有增值税免税的现行政策。如:“对月销售额10万下面(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经营者,增值税免税”。对于此事,可解释为是对一部分中小企业(一般纳税人,但并非所有中小型企业、微企)免税政策的要求。

直到近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布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9年第4号)才在文件标题中使用了“一般纳税人”这一专有名词。

因而,如今享有月销售额不得超过10万余元(按季缴税30万余元)增值税免税的,依然只仅限于增值税小规模经营者并非全部中小企业,也非所有的中小型企业、微企经营者。

除此之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内,由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及其宏观经济政策必须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经营者能够在50%的税款力度内减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区土地税、合同印花税(没有证劵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附加费、地区教育附加。

特殊的中小企业目标及政策优惠

在现有的税收政策优惠中,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布的《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税务总局〔2014〕122号)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止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缴税的月销售额或销售额不得超过3万(含3万余元),及其按季缴税的月度销售总额或销售额不得超过9万余元(含9万余元)的交纳扣缴义务人,免税教育附加费、地区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相关该项政策优惠,文件标题是对“中小企业免税相关政府性基金”,而文章正文针对中小型企业的范畴并没有限定于前述的“中小型企业、微企”,也未仅限于“一般纳税人”,反而是纯粹以交纳扣缴义务人的每个月(每个季度)销售总额是不是超出3万余元(9万余元)的规范为标准,未超出的就能够享有这项特惠。

而后面扩围的现行政策,将免税教育附加费、地区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畴,由每个月(每个季度)销售总额不得超过3万(9万余元)增加至不得超过10万余元(30万余元)的交纳扣缴义务人,相关文件《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扩张相关政府性基金免税范畴的通告》(财务〔2016〕12号)的题目中并没有专指适用对象反而是用了“扩张”一词。

“三小经营者”之差别及联系

“三小”经营者,其外延性互有交错,看起来仿佛差别并不大,甚至是互相兼之,若有的小微企业与此同时也系中小企业,或是有一些一般纳税人既归属于中小企业与此同时还归属于小微企业。但事实上,三者有完全不一样的专指目标,其中差距非常大:

实例一:甲建筑施工企业,总资产4800万余元,年主营业务收入5500万余元,归属于中小型企业,可是其本年度应纳税额高过300万余元(或是尽管年主营业务收入小于6000万余元、年应纳税额小于300万余元,但其总资产高过5000万余元);乙农业企业合乎中小型企业规范,本年度应纳税额也远小于300万余元,但从业者超出300人。该甲建筑施工企业、乙农业企业均不合乎小微企业的标准,不可享有2019年起实行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公司所得税优惠现行政策。

实例二:A制造业企业虽归属于中小型企业,因超出一般纳税人规范登记为所得税一般纳税人;房地产营改增示范点的中小型企业B企业,年应税销售总额200万余元,虽远未超出500万的一般纳税人规范,但已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备案。假设在2019年,A公司1一季度获得销售总额28万余元,B企业1月份获得销售总额9万余元,该A、B两公司尽管合乎中小型企业规范,但均系一般纳税人并非一般纳税人,因此均不可享有月销售额不得超过10万余元(一季度30万余元)增值税免税的特惠。

综上可以看出,“三小”经营者分是不一样税收的专指经营者。中小型企业、微企归属于公司规模划型里的两大类公司,且可享有所得税、合同印花税的特殊免税政策特惠;小微企业为所得税的特殊特惠目标;一般纳税人本来为增值税纳税人中特有的一类,可享有所得税的特殊免税政策特惠,如今还能够享有减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区土地税、合同印花税(没有证劵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附加费、地区教育附加的特惠。

就经营者行为主体来讲,“小微企业”指公司经营者而不包含个体户和普通合伙人本人;“中小型企业、微企”包含依规开设的各种所有制性质和各种各样组织结构的公司(个体户参考产品标准划型);而所得税“一般纳税人”既包含公司也包含个体户、普通合伙人本人。也有便是,所得税所要求的起征点只适用本人(个体户和普通合伙人本人)。

由于“三小”纳税人的不一样定义含义与能够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密切相关,即合乎分别标准、规范的,可享有不一样税收的要求税收优惠政策,因而,恰当把握中小型、微企,小微企业,一般纳税人这“三小”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及其与中小企业的关联,针对经营者精确享有税收政策,税务工作人员恰当履行税款处罚权,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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