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公司100%控投一人公司是不是合理合法?
2022-07-14 17:25
从一般的了解来说,一个普通合伙人的个人独资责任有限公司(下称个人独资公司)不容易变成另一家个人独资公司的唯一控投者(即100%持仓)。其基本上原因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的要求:“一个个人只有项目投资开设一个一人责任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可以项目投资开设新的一人责任有限公司”。那样现实中确实就不容易发生个人独资公司控投个人独资公司吗?存在即是合理,一起来看看一个真实案例。
一、由来途径
途径1:开设行为主体以及变动
*工业生产企业集团开设—→HY经济发展发展有限公司(项目投资有50好几家公司)在其中发起设立并100%控投—→HYDT商贸有限公司(项目投资有10家公司)在其中发起设立并100%公司股东控投—→华H上海市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9月18日开设,属法人独资企业)开设并100%公司股东控投—→华Y天津市建材有限公司(2016年01月18日开设,法人独资企业,华H上海市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000万余元,实缴出资为0元)。
途径2:公司股权转让项目投资主体变更
2017年6月16日,华H上海市集团有限公司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北京市SC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SC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创立,归属于法人独资企业。2017年6月16日,根据股东变更变成华Y天津市建材有限公司的持仓100%公司股东,认缴出资10000万余元,实缴出资为0元。
从而,华Y天津市建材有限公司变成北京市SC集团有限公司100%控投的法人独资企业。
3.特性变动途径:
个人独资公司股东北京市SC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变动为普通合伙人石某的个人独资责任有限公司;对华贸易Y天津市建材有限公司的项目投资保持一致。
因而,2017年8月28日以前,北京市SC集团有限公司归属于法人独资一人公司;以后,变成个人独资一人责任有限公司。
4.现行标准构造结论:
华Y天津市建材有限公司:
在2017年8月28日以前,归属于由法人独资企业操控的一人责任有限公司;
在2017年8月28日以后,归属于由个人独资公司操纵的一人责任有限公司。
现行标准情况便是:普通合伙人一人责任有限公司个人独资控投的一人责任有限公司。
到此,本人一人公司控股一人公司变成存在的客观事实。
二、是不是违反规定难题
针对是不是合理合法,大家关键要看看人民法院的见解。
2018年,郑州市JR供应链管理公司与华Y天津市建材有限公司产生债务纠纷,在其中涉及到个人独资企业责任有限公司控投另一个一人公司是不是合理合法难题。
法院判决书:
北京市SC企业原是法人独资企业,于2017年8月28日变动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一人责任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开设新的一人责任有限公司的情况。针对对北京市SC企业变更个人独资企业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要求的控告不予以认同。
有人认为,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可以有“一人责任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并吐槽成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从这一实例看来,见解是不恰当,没有效的了解严令禁止的阶段及其必定具有的标准,要不然就没有这儿涉及到的法规的严令禁止范围。
也有人觉得,滥设一人公司,故意躲避法律依据,容易导致社会发展社会秩序的紊乱,伤害到交易安全,因此被严格明令禁止。但法律法规并非这般的不堪一击,看一样系统漏洞,也一直有相对应的牵制要求。
后面未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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