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执行中暂不可以享有协约工资待遇?
2022-07-14 17:25
我公司拟对外支付设计服务费,去负责人税务局申请办理享有协约工资待遇的“办理备案”,企业所得税科资询了上级领导税务行政机关(省部级)后得出的回应是因合同书仍在执行中,暂无法确定是不是合乎协约标准,因而规定我公司先代收代缴所得税,后面合同执行完了如合乎协约标准再办理退税。
税务行政机关的行为非常值得商议,原因如下所示:变向推行事先审核,而无任何法律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年第60号公布,尚未无效)要求是指非居民纳税人自主分辨享有、税务行政机关后面管理机制,换言之申请阶段享有协约工资待遇并不是以税务行政机关“允许”为前提条件;分批支付/合同执行中对外开放境外汇款归属于常态化,依照本例中税务局的逻辑性,绝大部分享有协约工资待遇的对外开放境外汇款都得先付倒退,岂不怪哉?
创作者觉得准确的作法是合同执行里的对外开放境外汇款,如依据当前情况,合乎协约标准的,应容许非居民纳税人自主分辨享有协约工资待遇,后面如发觉不会再合乎协约标准的,再行缴税就可以。
我公司向负责人税务局提出了反对意见,规定另一方就不予受理或是禁止享有协约工资待遇出示书面形式结果,我公司将依规维护保养自身权益(如行政裁决)。负责人税务局后允许我公司按享有协约工资待遇申请。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 <非居民纳税人享有协约工资待遇管理条例> 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9年第3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明文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有协约工资待遇,采用“自主分辨、申请享有、相关资料存留备查簿”的方法申请办理,期待公司享有协约工资待遇确实能做到独立、简单。 非居民纳税人享有协约工资待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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