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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或合作经营企业汇算清缴需要注意七个难题

2022-08-18 16:35

个人独资或合作经营企业汇算清缴需要注意七个难题

日常经济业务中,常见的经济发展组织结构除开责任有限公司,也包括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企业不收取所得税,只求个人理财投资人就取得的经营所得对比个体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新个税法的需求,经营者获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费用及损害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测算个税,并预缴增值税;并在取得所得的第二年3月31日前申请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一、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企业投资者的薪水不得在抵扣,即投资人的工资理应划入经营所得测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投资人获得经营所得,没综合所得税的,估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理应减除费用6万余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规明确的其他扣减。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扣减。经营者与此同时获得综合所得税和经营所得的,不可以另外在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税中各自减除费用6万余元。有综合所得税的,在综合所得税中扣减;没综合所得税的,在经营所得中扣减。

二、股民以及家中所发生的生活费不可以在抵扣。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企业投资人以及家中所发生的生活费与企业经营花费混合在一起,而且无法划分的,所有视作投资人本人和家中所发生的生活费,不可以在抵扣。

三、个人独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是股利分配、收益,不划入公司收入,而应独立做为投资人本人获得的利息、股利分配、红利所得,按“贷款利息、股利分配、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测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如果合伙制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单位令第39号)或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的相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办理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股票基金),则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质监总局、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税务〔2019〕8号)的规定,创投企业能选按本年度所得的总体计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但其个人合作伙伴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境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是股利分配、收益,仍应按照国税发〔2001〕84号文件规定,独立做为投资人本人获得的利息、股利分配、红利所得,按“贷款利息、股利分配、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测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合伙制企业的合作伙伴以有限合伙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明确应纳税额。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包含合伙制企业分配给全部合伙人的所得的和企业当初存留的所得的(盈利)。换句话说,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早已便是投资人个人所得的,交纳过个税后,其实就是税后工资净所得的,不会有分红的个税难题。

五、合伙制企业的合作伙伴按照下列标准明确应纳税额:(1)合伙制企业的合作伙伴以有限合伙的生产经营所得及与得,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明确应纳税额。合伙协议不可承诺将全部分配利润给部份合作伙伴。(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是承诺不具体的,以所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依照合作伙伴商议所决定的比例明确应纳税额。(3)拒绝调解的,以所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依照合作伙伴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额。(4)不确定出资比例的,以所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依照合作伙伴总数均值测算每一个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六、自2022年1月1日起,拥有股份、个股、合伙制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合伙制企业(下称个人独资合伙制企业),一律可用核定征收方法计税个税。在实际操作中,规格不一。以沈阳举例,进到2021年新办个人独资合伙制企业一律不可以定额征收。

七、个人理财投资2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合伙制企业的,投资人本人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方法所在城市税务单位预缴税款个税,本年度终了后申请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关键有两种情况:

一是投资者开办的企业全部都是个人独资的,分别向各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方法所在城市税务部门办理本年度税务申报,并依其投资的所有个人独资的经营所得明确税率,以本企业具体生产经营所得为载体,测算应缴税款,申请办理年度汇算清缴。计算公式为:应缴个税税款=应纳税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每个独资应纳税额的合计数。本企业投资人应纳税所得额=应缴个税税款×本企业应纳税额÷每个独资应纳税额的合计数,本企业投资人应补交的个税税款=本企业投资人应缴个税税款-本企业投资人预缴税款个税税款

二是投资人开办公司中有合伙制企业的,将投资者在合伙制企业时应分配的应纳税额与其说投资于独资的应纳税额合拼,明确应缴个税税款。投资人需向经常居住地税务单位纳税申报,申请办理年度汇算清缴;针对经常居住地和开办公司经营管理管理方法所在城市不一致的,应选取其参加开办的某一合作经营企业运营管理所在城市申请办理年度汇算清缴,而且在5年内不得变动。

由来:中汇武汉市税务师公司十堰所 创作者:纪宏奎



2014年3月的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的个税汇算清缴现行政策

根据相关要求,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企业需在每一年3月31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今年的汇算清缴期还剩最后一周,针对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合伙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经营者是否已经所有不在话下?是不是还有些细微末节,依然了解得比较模糊不清?

项目投资所得的个税应区别项目投资所得的不一样由来

张某和朋友2013年初建立了一家从业投资的合伙制企业,主要从事风投、股权投资基金等。因为他的目光较为与众不同,因而所投资的项目绝大多数已经有了相对较高的收益,很多项目在年末作出了年底分红,那样这方面项目投资所得的应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企业的投资所得的一般有两类:一类是投资存续期间获得的利息、股利分配、红利所得。根据规定,个人独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是股利分配、收益,不划入公司收入,而应独立做为投资人本人获得的利息、股利分配、红利所得,按“贷款利息、股利分配、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测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类是投资产品买卖取得的所得的。对这类所得的,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在2011年出台了《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税税收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对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企业从业股份(票)、期货交易、股票基金、债卷、外汇交易、贵金属、网络资源采矿权及其他投资产品买卖取得的所得的,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规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而,个人独资和合作经营企业纳税人在申报交纳项目投资所得的个税时,一定要区别项目投资所得的不一样由来,各自按不同的应税项目,计缴个税。假如对于自己的投资收入不清晰应当分类于哪一种应税项目,随时可以拨通12366税款服务电话或是资询负责人地税局单位,深入分析。

投资者的工资不可抵扣

近日,南京雨花台地方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雨花台区某新办个人独资公司,投资者的个税推行核定征收,在个税申报时,将支付给投资人的薪水依照“薪水、薪金所得”新项目代收代缴了个税,并且在所得税清算申报时在个税前给予了扣减。税务工作人员告知公司,投资者的薪水,应按照“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新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不可从抵扣。经营者表示不了解,为何相同的薪资收入,其它人能从税前工资扣,而投资人的就不可以从抵扣呢?

税务工作人员解释道,根据相关要求,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费用以及损害后的余额,做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对比个人所得的“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可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测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薪水不得在抵扣。

因而,个人独资的投资人则在公司就职并按月获得的工资所得的,不按“薪水、薪金所得”税收分类缴纳个人所得税,反而是依照“个体户生产制造、经营所得”交纳个企业所得税,投资者的薪水不得在个税抵扣,但可以扣减投资人每一年42000块的费用扣除标准。

合伙制企业税前利润分派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使我们再来看一个实例:南京某法律事务所2013年个税年度汇算清缴后获得税前利润45万余元,该公司四位合作伙伴对40%的税前利润按照约定合作经营占比作出了分派。那样,合作伙伴取得的公司年底分红是否需要依照“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税收分类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单位强调,依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有关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企业投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得要求〉的通知》(税务[2001]91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者和合伙制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费用以及损害后的余额,做为投资人个人生产经营所得,对比个人所得的“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测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早已依照“个体户生产制造、经营方得”新项目计税了投资者的个税,因而,侓师事务所合伙人获得分配的税前利润则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注资购置的财产需缴税

在今年个人独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汇算清缴期内,秦淮区地方税务局收到一家医疗设备公司责任人曾先生的询问,曾先生称他所经营的企业归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前不久公司出资买了一辆汽车,登记在曾先生的户下,但由公司应用,他对于这种情况下自己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太清晰。

秦淮区地方税务局税务工作人员表明,近日我局收到许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关于公司注资购买备案在个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如何缴税的资询,依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公司为个人购买房产或其它资产征个税问题的审批》(税务[2008]83号)的规定,公司注资购买房产及其他资产,将使用权登记为投资人本人、投资人家庭主要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无论所有权人是不是将资产免费或有偿服务交货公司应用,其本质均是公司对个人作出了实体性质的分派,应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有限合伙的投资者或其家庭主要成员取得的以上所得的,视作企业对投资者的分配利润,依照“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工程计税个税。

曾先生创投企业归属于个人独资、合伙制企业,因而,公司购车并登记在曾先生户下应视作企业对投资者分配利润,曾先生理应按照“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收分类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公司的以上开支不可以在所得的抵扣。

本人开办好几个独资应归纳交纳企业所得税

70后张先生在外打工十几年,一直以来都梦想着能拥有属于自己公司。三年前,他带着多年来积累的资金和工作经验返回故乡,相继创办了A、B俩家个人独资。上年,张先生俩家公司的应纳税额分别是10万余元、8.5万余元,各自总计预缴税款个税2.5万余元、1.8万余元。今年初,地税局单位向张先生发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通告,但是,张先生觉得疑惑的是:俩家公司经营范围不一样,从业者也不尽相同,应当分别开展个税年度汇算清缴,也是分类汇总呢?

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发[2001]84号)的规定,股民开办2个或两个以上公司,而且公司性质全部都是个人独资的,本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归纳其项目投资开办的所有公司经营管理所得的做为应纳税额,为此明确税率,计算出全年度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每一个公司经营管理所得的占全部公司经营所得比例,各自计算出每一个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补交税款。

依据张先生俩家公司的状况,归纳测算应纳税额=10 8.5=18.5(万余元),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征收率-速算扣除数=18.5×35%-1.475=5(万余元)。在其中,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经营所得÷两公司经营所得=5×10÷18.5=2.7(万余元),应补交税款=2.7-2.5=0.2(万余元);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4.825×8÷18=2.3(万余元),应补交税款=2.3-1.8=0.5(万余元)。因而,张先生的两个公司总计应补交个税0.7万余元。

由来:南京市日报 创作者:鲜红华 周袤 曹波 孙菲菲 华东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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