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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所得的征税对象应扩张

2022-08-18 16:3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稿酬所得,指的是本人因其作品以书籍、刊物方式出版发行、发售而取得的所得的。《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一)项对稿酬所得其所说“著作”作出了明文规定,就是指文字作品、字画、摄影图片以及其它著作。

可是,在现实中,文字作品、字画、摄影图片以及其它著作不仅以书籍、书报刊方式发布,而是以多种渠道发布,像根据广播节目、电视机、门户网、板报这些。那样,发布在上述新闻媒体里的著作,由于未以书籍、刊物方式出版发行、发售,因此取得的所得的就不能按照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就是指本人从业设计方案、装修、组装、绘图、检验、检测、诊疗、法律法规、财务会计、资询、授课、新闻报道、广播节目、汉语翻译、见刊、字画、手工雕刻、影视剧、音频、录影、表演、演出、广告宣传、展览会、技术咨询、详细介绍服务项目、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它劳务公司取得的所得的。

依照上边的政策规定,著作发表在书籍、书报刊之外新闻媒体里的,其创作者取得的所得的就应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著作不管以什么方式发布,其作者的创作过程和付出的辛苦及社会效果都应当是一样的,因此并对取得的所得的应承担的纳税时间也应当是一样的。从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得知,相同的所得的依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会比依照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多,那对发表在书籍、书报刊方式之外媒体上著作的作者是不公平的。

因而,稿酬所得的征税对象不可把著作局限在以书籍、刊物方式出版发行、发售而取得的所得的,而应把在各类新闻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取得的所得的都应该依照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才可以凸显出税款的公平公正、合理化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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