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切入口的政策可用
2022-08-18 16:39
一、新开设公司,确定为小微企业后现行政策切入口
(一)“当年的7月1日至第二年6月30日”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执行中小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相关税收征管难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
“(一)可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微企业的判断以所得税所得税清算(下称年度汇算清缴)结论为标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断定小微企业的,除此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申请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第二年6月30日申请享有“六税两费”免减特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内,经营者根据2021年申请办理2020年度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依照小微企业申请享有“六税两费”免减特惠。”
(二)新开设公司的“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内”,该怎么办?
1、“申请办理初次年度汇算清缴申请前”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执行中小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相关税收征管难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2年第3号):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的开设公司,从业我国非限制和严禁领域,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底从业人数不得超过300人、总资产不得超过5000万余元二项条件的,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初次年度汇算清缴申请前,可按照小微企业申请享有“六税两费”免减特惠。”
2、“申请办理初次年度汇算清缴后”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执行中小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相关税收征管难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2年第3号):
“新开设公司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初次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规定申请本月及以前的'六税两费'的,根据初次年度汇算清缴结论确定是否可申报享有免减特惠。”
(1)申请办理初次年度汇算清缴后,“本月及以前”,该怎么办?
这地方,有上边的处理规定。关键在于怎么理解。
即这话:
“根据初次年度汇算清缴结论确定是否可申报享有免减特惠”
(2)申请办理初次年度汇算清缴后,本月“至6月30日期内”,该怎么办?
这地方,现行政策没有规定。
归属于空缺。
二、空白有政策措施
有关《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执行中小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相关税收征管难题的公告》的解读中,例7:F公司于2021年7月创立,从业我国非限制和严禁领域,本月选购一栋写字楼,该楼是企业唯一的房产。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5月初次申请办理2021年度年度汇算清缴,断定小微企业。依照省内房地产税申报期要求,F企业应该于2022年12月申报期一次性申请2022年全年度房地产税,是不是可享受免减特惠?
答:能够。依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开设公司办理初次年度汇算清缴后断定小微企业的,自申请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下月1日至第二年6月30日,可申报享有“六税两费”免减特惠。
F公司于2022年5月初次申请办理2021年度年度汇算清缴,断定小微企业。因而,2022年12月按照规定一次性申请2022年全年度房地产税时,可申报享有免减特惠。
笑。
讲解里的这话:
“依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开设公司办理初次年度汇算清缴后断定小微企业的,自申请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下月1日至第二年6月30日,可申报享有“六税两费”免减特惠。”
在《公告》中,找不着。
再看一遍“《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看看有没有这一要求: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的开设公司,从业我国非限制和严禁领域,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底从业人数不得超过300人、总资产不得超过5000万余元二项条件的,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初次年度汇算清缴申请前,可按照小微企业申请享有“六税两费”免减特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的开设公司,从业我国非限制和严禁领域,且同时符合开设时从业人数不得超过300人、总资产不得超过5000万余元二项条件的,开设本月按照相关规定按项申请相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有“六税两费”免减特惠。
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初次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小微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申请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下月1日至第二年6月30日,不得再申请享有“六税两费”免减特惠;按项申报的,自初次申请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明确不属小微企业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不得再申请享有“六税两费”免减特惠。
新开设公司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初次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规定申请本月及以前的“六税两费”的,根据初次年度汇算清缴结论确定是否可申报享有免减特惠。
新开设公司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初次年度汇算清缴申请前,已按照规定申请交纳“六税两费”的,不会再依据初次年度汇算清缴结论开展更改。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微企业、新开设公司,贷款逾期申请办理或更改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贷款逾期申请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依照此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增值税免税期内申请享有免减特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请开展相对应更改。
三、剖析
1、当年的扣缴结论,可以确定当初后半年、第二年上半年的“六税两费”特惠。
2、新开设公司,当年的上半年度并不是依据扣缴结论明确。大概时间段能够划分成:
(1)申请办理初次年度汇算清缴申请前
(2)申请办理初次年度汇算清缴后
3、申请办理初次年度汇算清缴后,又分为:
(1)本月
(2)本月到上半年度末
4、申请办理初次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为小微企业,
这个结果,只有明确后半年、第二年上半年的特惠资质。
没有规定本月,本月至上半年度末的特惠处理方法。
这儿,现行政策的确出现空缺。
5、这一要求,“新开设公司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初次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规定申请本月及以前的'六税两费'的,根据初次年度汇算清缴结论确定是否可申报享有免减特惠。”
看起来确定了一下,
其实和不说类似。
由于当年的扣缴结论,明确的优惠时间范围,没有在“申请本月及以前”。
依然归属于现行政策空白区。
仍然没有要求。
6、政策措施中,反是说的很确立。
“依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开设公司办理初次年度汇算清缴后断定小微企业的,自申请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下月1日至第二年6月30日,可申报享有“六税两费”免减特惠。”
仅仅,它说的重要依据,的确找不着。
四、结果
政策措施里的例6、例7,落实了以下基本原则:
1、明确归属于小微企业后,在政策空白区,能够享受优惠。
2、明确不属小微企业后,在政策空白区,不可以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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