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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有关一般纳税人的定额征收

2022-08-24 16:1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行政机关有权利核准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能够不设帐本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理应设定帐本但未设置的;
(三)私自消毁帐本或是拒未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定帐本,但账目错乱或是成本费材料、收入凭证、花费凭据支离破碎,无法查账的;
(五)产生纳税时间,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申请,贷款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经营者申报的计税基础显著稍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行政机关核准应纳税所得额具体的程序和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机构要求。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所得税定额征收方法)(实施)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30号)第六条要求:选用企业所得税率方法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额×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额×企业所得税率?
或:应纳税额=成本费(花费)支出额/(1-企业所得税率)×企业所得税率
因此,定额征收的企业在预估所得税时是以应税收入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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