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分回的收益怎样补缴企业所得税
2022-09-13 16:49
资询叙述:我厂推行查账征缴所得税,征收率25%.属下一控股子公司,独立公司注册,所得税推行定额征收,每一年约20万余元所得税,具体实现利润约200万余元。请问我公司从控股子公司分到的200万余元盈利一部分,要不要补交所得税,因税收法律上就是要求彼此征收率有所差异时要补交,对这类问题,并没对应的文件规定,请给予详细解答……
解释具体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要求“公司的以下收益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益;(二)对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间的股利分配、投资收益等权益性投资收入;”,你公司从控股子公司分到的200万余元盈利一部分,归属于不征税收入,不会再补交所得税。
对你而言企业属下控股子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要求“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存在重大转变,或者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转变做到20%的,需及时向税务行政机关申请调节已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企业所得税率。”因而,你公司属下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计税方法,按照实际达到的应纳税额补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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